——于光英诉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 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于光英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起,原告到被告处担任送奶员,自备交通工具,负责每天早上在规 定的时间按规定路线将牛奶送到配送区域的客户处,并上门代收奶款。2006年3月 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500元。原告入职后,被告即每月从发放给其的 “工资”中扣除50元用以交纳储备金(即押金),以备工作中出现奶瓶缺损情况时 进行扣赔,直至2009年2月,共计扣交储备金2150元。2009年2月24日,原告 停止送奶工作,离开被告处,同年6月5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但未将保证金退 回给原告,在《销售公司送奶员调离交接手续单》上记载着奶款、空瓶、征订单、 领用物资交接清楚,押金未予退回。
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制定的《关于奶站人员工作服管理的规定》,要求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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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奶员上班时间统一着装,不遵守着装规定的处以相应罚款。
为明确公司与送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告于2008年元月下发通知,要求所 有送奶员与公司签订《配送合同书》。其中约定,牛奶配送人员负责被告生产销售 的系列产品在南宁市内的上门配送业务,同时协助被告开展客户征订、空瓶回收及 货款回收工作,必要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助被告做好促销活动,被告按配送要求 及配送人员的配送量给予相应配送费用,配送人员自行解决产品配送所需的交通工 具等工作用具;配送人员开展的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应接受被告的监督,未经被告许 可,配送人员不得配送其他品牌竞争性产品,亦不得私自更改配送路线,不得私自 将配送区域内的客户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被告有权终止合同,追究法律责任或 经济补偿;每月20日前,被告根据配送人员上月配送品种、配送量按相应费用计 算得出配送人员上月配送费用并以货币形式向其支付。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 定。原告虽未与被告签约,但其权利义务与待遇和其他签约员工一致。
【案件焦点】
于光英与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 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的“工作牌”上没有其照片及被告公司的公 章,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仅能证明被告每月向 原告支付了费用,《销售公司送奶员调离交接手续单》也仅能证明原告离开被告处 办理的交接手续,原、被告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故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应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形式,并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进行综 合认定。
首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行为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能替代 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或管理。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权利 义务及待遇与签订《配送合同书》的牛奶配送人员相同,均是自备运输工具,对送 奶员的送奶和订奶采用何方式、选用何种工具并无限制要求,对送奶任务的安排有 很强的自主权,并非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样,随时听从单位的调遣;虽 然被告对送奶人员规定每天上班时间统一着装,每天早上要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路
一、确认劳动关系 15
线将牛奶送到配送区域的客户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相对固定,且工作时间表面 似有拘束性,但这种对时间的要求是送奶业务内在的特殊时效性所决定的,并非基 于劳动管理的需要,即使不建立劳动关系,送奶人员要开展送奶业务,也需要遵守 牛奶配送业务内在的特殊时效性的要求,因此,被告对原告不是一种严格的劳动管 理;同时被告对送奶人员的订奶时间也没有限制;送奶人员负责配送上门业务的同 时,还协助公司开展客户征订、空瓶回收及货款回收工作,必要时根据业务需要协 助公司做好促销活动,按公司配送要求及配送量给予相应配送费用,但牛奶配送人 员的具体工作场所并不由被告事先决定,工作场所没有明显的预定性。综上可以认 定,被告对原告的劳动过程实行指挥或监督的影响程度低,原告自主性高,人身依 附性不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主要取决于其提供的劳动,而不是劳动 结果。从本案工资发放形式来看,被告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是以件为单位,根据其 送奶、订奶的数额来决定报酬的多少,与其送奶、订奶的过程没有关系,不符合劳 动关系的特征。所以,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是按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
鉴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给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失业金损失 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工作保证金500元、储备金2150元,原告已办理了停 止送奶的交接手续,并未记载有物品缺损需要扣款的情况,原告现诉请被告退回, 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2009年2月23日已停止送奶,无证据证明其自该日起 至同年6月5日仍在被告处担任培训工作,其诉请该期间的报酬于法无据,不予 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原告于光英保证金500元;
二、被告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原告于光英储备金2150元;
三、驳回原告于光英关于支付2008年2月23日至2009年6月5日工资的诉讼 请求;
四 、驳回原告于光英关于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5日双倍工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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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于光英关于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于光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被上诉人对送 奶员的订奶时间没有限制,送奶员的工作场所也没有明显的预定性,虽规定每天早 上要在规定的时间将牛奶送到配送区域的客户处,但这种时间的要求是送奶业务内 在的特殊时效性所决定的,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从属关系; 2.被上诉人关心的是送奶的结果,即牛奶是否按照其内在的时效要求送达订户, 对送奶的过程并无监管,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重过程的重要特征;3.上诉人 的报酬多少取决于其送奶、订奶的数额,与其送奶、订奶的过程无关。综上,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上诉 人于光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 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客户处。多年来,乳业公司以件为单位, 按送奶工送奶的多少支付报酬,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形成 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颇有争议。准确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需从两者的属性和特征入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 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合同关系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 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隶属)关系, 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或监管,自主性低;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 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没有人身依附性。
2.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仅重视劳动结果,也重视劳动过程,劳动者提供 的是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
一 、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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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 成果为目的的。可见,劳动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 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或过程。
3. 报酬的支付标准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享有最 低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主要取决于其提供的劳动,而不是工作结果。工 资按一定时间来计量和支付,表现为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而承揽合同注重 的是工作成果,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的多少支付报酬,主要表现形式是计件 报酬。
本案中,送奶工没有受乳业公司的监管和考勤,与乳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依 附性,乳业公司注重的仅是送奶工是否完成了送奶等工作,报酬也是按所送牛奶的 数额来计付,可见,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应当说,这种弹性的用工方法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三方都是有利的。对劳动 者来说,通过送奶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 用工成本。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企业利润的双重利好。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刘春花邱旭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