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柱娇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 当事人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刘柱娇、梁宝舒、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被告刘柱娇以购买石材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2012年3月 29日,原告与被告梁宝舒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刘柱娇在《借款合同》的借 款人栏签名及按指模确认,被告梁宝舒在借款人配偶栏签名及按指模确认。同日, 被告梁宝舒向原告书立一份《保证担保书》,同意为被告刘柱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和原告为实际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保证书作出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被告刘柱娇、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 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在处置权属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位 于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南乡村委五官塘的四宗土地[权属证号分别为:云县府国用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9

(2010)第000063号、第000064号、第000065号、第000066号]后所得款项应优 先足额偿还云企农信(2012)个借字第01139218号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金 和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贷款200万元划入被告刘柱娇的指定账户,被告刘 柱娇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及按指模确认。被告刘柱娇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支出律师费75000元。
【案件焦点】
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人应如何 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云安县新 宝石材有限公司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南乡村委五官塘的四宗土地[权属证 号分别为:云县府国用(2010)第000063号、第000064号、第000065号、第 000066号]为该案借款作抵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 力,该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由 于该案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对原告 受到的损失,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补充协 议》约定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 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
一、限被告刘柱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及利息、复利、罚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刘柱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75000元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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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原告。
三 、被告梁宝舒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被告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位于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南乡村委 五官塘的四宗土地[权属证号分别为:云县府国用(2010)第000063号、第000064 号、第000065号、第000066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此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未约定其他生效条 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案的抵押合同应确认为已生效。但抵押合同作为设 权合同,抵押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才可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本案 当事人虽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但根 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由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办理抵押登记,已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致使 债权人权利落空,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