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追偿案件中对检验报告的审查——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龙飞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CMA CGM S.A.) 被告(上诉人):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华安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懂景集装箱运输 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永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案外人要从中国上海出运一批无缝钢管至西桑托斯,货物装在 12个40英尺的集装箱内,其中4个集装箱的箱号为UESU4304123、CMAU8049763、 ECMU4327004、TULU6535584。华安公司签发了抬头为永富公司的无船承运人提 单,后又向法国达飞公司订舱,法国达飞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承运船舶“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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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M BRASILIA” 轮。涉案船舶起航后,途中挂靠深圳赤湾港,涉案集装箱被重新 积载到每一列集装箱的顶端。后该轮从马来西亚克兰港驶往巴西港口途中,包括前 述4个集装箱在内的22只载放于左舷第44贝位 (bay) 的40英尺集装箱倒塌落 海。船舶保赔协会委托的检验公司在目的港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 记载:涉案船舶第44贝位部分位置的集装箱均按照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绑扎,但 涉案4个集装箱申报的货重远远低于实际重量,导致4个集装箱所在列的集装箱总 重量超过了安全负荷。法国达飞公司已经向4个集装箱货物的权利人实际支付了赔 款合计380000雷亚尔(巴西货币)。法国达飞公司认为事故系因涉案四个集装箱货 重信息被错误申报引发,遂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3个集装箱包括货物重量在内的信息由货运代理人龙飞公司申报,1个集 装箱包括货物重量在内的信息由货运代理人懂景公司申报。这些数据信息通过EDI 数据平台发送至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东码头),由该公 司负责为涉案船舶进行预配载,并经船东代表(船长或大副)认可后,按配载图为 涉案船舶积载和初步绑扎。
二审法院查明,《检验报告》关于事故原因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检验公司始 终未从委托人处获得包括天气预报记录、货物系固手册等检验必须的文件。根据涉 案船舶资料中的“集装箱堆堆重限制 (Weight restrictions)” 一表,涉案倒塌的4列 集装箱货物总重均未超过安全负荷。就22个集装箱落海事故,8个集装箱的收货人 (涉案4个集装箱之外的集装箱收货人)曾向法国马赛商事法庭提起诉讼,“马赛 市商事法庭的判决书”载明的集装箱落海事故的原因是“首先应该认为造成损失 的原因是货物固定不佳,其次,在较小程度上还因为海员在临近热带低气压的地 区,缺乏常识,航行失当;货物损失的原因并不是海损,船主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 免除责任,事实上,对货物疏于照管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另外,涉案4个集装箱 的货重数据被首次录入时,确系被录入错误,但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在 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向信息录入中心申请更改,并最终成功更正了各项货重数据。 涉案理货数据、法国达飞公司在提单上记载的货重数据、法国达飞公司向海关等部 门发送的舱单数据中,涉案4个集装箱的货重数据均是正确的。



六、运输合同 127

【案件焦点】
1. 涉案集装箱落海事故的原因;2.涉案4个集装箱的货重数据是否被录入 错误。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华安公司相对于法国 达飞公司而言系托运人;龙飞公司、懂景公司均系涉案EDI集装箱信息的输入方, 应认定为托运人华安公司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永富公司的提单系被华安公司借用, 亿通公司系 EDI数据平台的经营维护方,两者都不是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涉案《检验报告》关于事故发生原因的结论可以被采信。龙飞公司与懂景公司 错误申报了4个集装箱的货重数据,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运人法国达飞公司 未尽到承运人的妥善、谨慎地装载、积载、保管所运货物的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 本原因。法国达飞公司应自行负担60%的损失,剩余的40%损失中,由龙飞公司 承担75%的责任,由懂景公司承担25%的责任。华安公司应当对其代理人或受雇 人龙飞公司与懂景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亿通公司、永富公司无需承 担赔偿责任。
法国达飞公司与龙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集装箱落海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二 审查明的事实,涉案4个集装箱的货重数据在首次录入时确实被录入错误,但已经 在允许的合理时间内被成功更改,最终被船方、海关等采纳的均是正确的货重数 据。同时,《检验报告》关于船方对发生事故的集装箱的绑扎符合系固手册的要求、 涉案4个集装箱所在列的货物超重的结论,依据不足,不能被采信。鉴于法国达飞 公司始终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自身已经尽了妥善的管货和管船义务,也无证据表 明涉案集装箱落海事故系与涉案4个集装箱的货重数据申报有关,故对法国达飞公 司要求本案其他各方当事人承担集装箱落海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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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
二 、对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系集装箱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倒塌落海事故引发的纠纷,但比较特别的 是,本案承运人在向涉案4个集装箱货物权利人作出赔偿后,向与4个集装箱货物 重量申报相关的各方当事人提起了追偿之诉。承运人的理由是其单方面委托的检验 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结论认为,事故原因最大可能是这4个集装箱因重量被错 误申报而被错别积载在最顶层,造成重压轻和每列集装箱总重超过安全负荷,最终 引发这4列集装箱的倒塌落海事故。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审查海损事故发生原因时,给承运人多分配了一项 举证责任,并特别对承运人提交的“检验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进行了严格依法审 查,不因为其形式上经过公证而轻易采信。
1. 承运人主张过错在他人的同时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一般而言,原告若主张被告有过错,只需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鉴于货物在海 上运输过程中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掌控下,承运人的管货和管船行为往往与货损事故 发生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给作为原告的承运人额外分配了一项 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妥善地、谨慎 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但直至二审, 承运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的管货和管船义务。在承运人自己没 有尽到妥善管货和管船义务的前提下,即使集装箱货重数据存在错误申报的情况, 即使确系错误申报引发集装箱落海,承运人要求与数据申报相关的人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也显然不尽合理。因为如果承运人尽到了法定义务,是可以发现错误申报这一 情况,并最终避免事故的发生的。
2. 对认定货损原因的检验报告需严格依法审查
海事货损事故发生后,有资质的检验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往往是当事人主张权 利和法院认定货损情况、查明货损原因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形式上经过公证的 检验报告,往往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但应当注意的是,检验报告属于我国民事诉讼





六、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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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即使在形式上办理了公证手续,法院仍应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是对检验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合理性 等依法审查。
本案所涉的检验报告较具典型性。该检验报告系船东互保协会代表承运人单方 面委托的检验公司在目的港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公司在进行检验时,货物落海 的情景已经无法重现,货损原因结论的作出主要依据一些书面资料,如船长海事声 明、航海日志、天气预报记录、货物系固手册等。但二审法院在重新审查该检验报 告时发现,所谓的承运人无过错,4个集装箱货重申报有误是罪魁祸首的结论主要 是检验员根据船方人员的口头信息得出的,而得出检验结论后,检验员还特别申明 始终未能从委托人处获得包括天气预报记录、货物系固手册、装卸港对集装箱进行 衡重的数据等检验必需的文件。同时,通过比对涉案船舶资料中的“集装箱堆堆重 限制 (Weight restrictions)” 一表,可以看出涉案倒塌的4列集装箱货物总重均未超 过安全负荷。据此,终审法院没有因为该检验报告在形式上经过公证就轻易被其结 论所误导,而是通过依法审查,最终否定了该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
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