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签约是否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刘丹丹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丹丹
被告(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建设支行)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4日,刘丹丹与兴业银行建设支行签订了两份《家庭理财卡领用 合约》,分别办理了尾号为916和414的两张储蓄卡。916卡开通了“网上支付” 和“网上不定项转账”功能,并申请了“网上银行证书”(即U 盾),414卡开通 了“网上交易短信保护”和“网上不定项转账”功能。当日,夏某受刘丹丹委托 利用U 盾通过网上银行开通了916卡向案外人“成新”名下2041卡的“电话银行 定向转账”功能。同日,刘丹丹曾用自己的手机四次主叫号码为1371207×××× 的机主,该机主通过兴业银行95561自助语音服务,修改了916卡的取款密码,并 几次查询916卡的账户余额。2010年9月15日,刘丹丹向414卡内转入资金 500000元,1371207××××机主通过95561 自助语音服务查询414卡的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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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并两次修改了414卡的取款密码。当日,1371207××××机主曾两次拨打过刘丹 丹的手机号码。当晚20点左右,1371207××××机主拨打95561人工坐席关闭了 414卡的“网上交易短信保护”,并查询到414卡内有500000元。当晚23点27分 时,137××××2023机主再次拨打95561人工坐席,在核对卡号、客户姓名、刘 丹丹身份证号和取款密码成功后修改了916卡和414卡的系统留存电话,并开通了 从414卡向916卡的“电话银行同名账户定向转账”功能,日限额为400000元。 当晚23点44分,1371207××××机主拨打95561人工坐席从414卡转账190000 元到916卡。此后该机主又通过95561 自助语音服务于当晚从414卡分别转账 50000元、160000元到916卡上,并多次从916卡转款到户名为“成新”的2041卡 上,合计转款金额400000元。“成新”卡上的400000元又于2010年9月15日多次 以不同金额转出。湖北移动无法查询1371207××××机主登记的身份信息。2010 年9月16日,刘丹丹拨打110电话报警,夏某取出了414卡中剩余的100000元。9 月17日,刘丹丹关闭了从414卡到916卡的“电话银行同名账户定向转账”功能。 9月20日,刘丹丹委托夏某拨打95561口头挂失了414卡、916卡。2010年11月22 日刘丹丹撤销报案。
《家庭理财卡领用合约》约定:本卡凭交易密码支取,所有通过交易密码发出 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申领人本人办理;申领人可开通电子渠道的支付功能。申领人同 意兴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取消或调整通过各电子渠道开通的业务品种, 除银行要求需要到柜台网点办理确认的功能外,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受新的功能服 务;申领人经电子渠道形成的表达履行本协议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客户指 令、业务交易结果),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合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案件焦点】
兴业银行通过电话银行方式开通银行卡的新增功能是否存在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刘丹丹与1371207××××机主多次通话,该机 主知晓刘丹丹的取款密码等重要信息,则可以推定刘丹丹未能妥善保管账号、密码 等信息,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关于对刘丹丹通过U盾登陆网银开通916卡 到2041卡的电话银行定向转账功能,银行方面对此的答复是兴业银行的操作不存



二、储蓄存款合同 21

在过错,也没有违约。兴业银行并未规定关闭“网上交易短信保护”功能、修改系 统留存电话及开通同名账户电话银行定向转账功能必须要到其网点办理确认,且工 作人员在核对卡号、取款密码、客户姓名、刘丹丹身份证号等信息后进行上述操 作,尽到了必要的审慎义务,没有过错。兴业银行对刘丹丹400000元的损失不具 有过错,也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驳回刘丹丹的诉讼请求。
刘丹丹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户在柜台办理银行卡时没有申 请开通的功能,并不代表以后就不能通过电子协议的方式申请开通。《家庭理财卡 领用合约》规定了电子协议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电话开通同一持卡人账户之 间的转账功能是银行提供的一种便捷服务,与银监会要求严格自助类转账、防范风 险、预防犯罪的宗旨并不矛盾。客户自行通过U 盾在网上银行开通异名账户之间的 转账功能亦不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网上交易短信保护”与电话银行转账并无直 接关联性。根据《家庭理财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系统留存电话可以依据客户要求 更改。兴业银行并未规定关闭“网上交易短信保护”和修改系统留存电话必须要到 柜台办理。兴业银行在电话银行转账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13712072023机 主知晓刘丹丹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密码,况且刘丹丹与其多次通过电话, 因此对于账户密码的泄露,刘丹丹负有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对自助签约(即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合同法第十 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法 律确认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而本案《家庭理财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 “乙方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络和甲方电子银行系统连接相互传送各种符号、数字、 字母等形成表达履行本协议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 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这说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刘丹丹可以通过电子渠道用 自助签约的方式与兴业银行达成新的合同,且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效力。刘丹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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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包含传统书面合同与电子合同在内的多个合同关系。兴 业银行通过电话银行方式开通刘丹丹银行卡的新增功能,正是双方之间电子协议内 容的体现。因此,本案不能仅看《家庭理财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还应该将电子协 议的内容一并纳入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经过柜台书面确认,只通过电子渠道达成协议的方式, 在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确实隐含着较高的风险,因此,是否采取这种服务方式应首 先由客户与银行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约定。若双方约定使用自助签约的,符合法定 条件或者约定条件的自助签约就应该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约定不使 用自助签约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自助签约就不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