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成立与否的标准

——泉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诉安溪县感德镇 潘田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泉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置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田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31日,龙凤置业公司、潘田村委会、移民办签订合同,其中第七 条约定“小区内老人活动中心及居委会的工程项目由龙凤置业公司和潘田村委会双 方另行约定;小区内其它配套设施由龙凤置业公司建设,但潘田村委会、移民办不 再支付工程款”。2005年7月25日,龙凤置业公司与潘田村委会签订了安溪“龙 凤都城”一期工程潘田安置房村委会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潘田村委会购买的村 委会办公楼建筑层数地上5层,建筑面积1124.7平方米,单价1960元/平方米,总 金额2097200元,分期付款,以及逾期付款、交房等违约责任条款。2007年3月14 日,龙凤置业公司、潘田村委会、移民办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龙凤置




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207

业公司提供安置房606套(现已交560套,在建46套拟定于5月30日交房)给移 民办安置潘田村委会灾民使用。2.为解决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龙凤置业 公司在续建的安置区中提供2套单元住宅,由潘田村委会出资向龙凤置业公司购 买,按增加安置房标准725元/平方米结算,且每套补差价人民币8000元,两套建 筑面积218.905平方米,价款人民币174702.5元,该款由龙凤置业公司和潘田村委 会双方直接办理收付手续。3.龙凤置业公司提供安置的购房款及相关配套设施费 用等款项由移民办清偿给龙凤置业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潘田村委会共应付购 房款人民币2271902.5元,已支付2000000元,尚欠人民币271902.5元。龙凤置业 公司依约交付2号楼203号、204号房和村委会办公楼给潘田村委会使用。
【案件焦点】
潘田村委会是否应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所涉及 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2003年7月31日龙凤置业公司、潘田村委会、移民办三方 所签《合同书》第四条、第七条内容。本案潘田村委会以龙凤置业公司没有履行 《合同书》第四条、第七条约定为由拒付尚欠的购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依法不予支持。龙凤置业公司与潘田村委会之间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 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 买卖合同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龙凤置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潘田村委会 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龙凤置业公司请求潘 田村委会偿还尚欠的购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龙凤置业公 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潘田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龙凤置业公司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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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7190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 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08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指定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止)。
二、潘田村委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给龙凤置业公司。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潘田村委会负担。
潘田村委会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 田村委会、龙凤置业公司及移民办于2003年7月31日签订《合同书》 一份,并于 2007年3月14日签订《协议书(补充二)》 一份。《合同书》是以向龙凤置业公司 购买商住房的形式对安置潘田矿区的事宜及主要权利义务作出框架性的约定,涉及 将作为安置村民之用的几百套安置房等,参与订立合同的主体还包括政府负责移民 工作的相关单位。该《合同书》第七条价格与费用部分约定:“小区内老人活动中 心及居委会的工程项目由龙凤置业公司、潘田村委会双方另行约定;小区内其它配 套设施由龙凤置业公司建设,但潘田村委会、移民办不再支付工程款。”从该约定 内容看,小区内老人活动中心及居委会的工程款项目并不属于不再支付工程款的范 畴。而合同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书(补充二)》中明确约定潘田村委会向龙凤置业 公司购买两套房。本案双方当事人也在2005年7月25日另行签订《办公楼买卖合 同》,约定潘田村委会向龙凤置业公司购买5层办公楼。故潘田村委会有关其向龙 凤置业公司购买办公楼等属于重大误解、诉争房屋属于龙凤置业公司应予配套的设 施而不再支付工程款等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龙凤置业公司已交 付房屋,潘田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龙凤置业公司要求潘田村委会 支付尚欠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驳回上诉人潘田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380元,由上诉人潘田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209

【法官后语】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 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般来 说,重大误解的合同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 错误认识。所谓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就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 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第二,错误认识必须是重大的。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但并非各种错误认识都可 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否则就会给非诚信的一方不履行法律行为提供了借口。第 三,错误认识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误解方的错误认识并非是自己的 过错所致,而系由他人的行为所致,则表意人不得主张撤销法律行为。第四,表意 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这一要件说明,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 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的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 须是因为误解而造成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其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 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重大误解。
2.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成立重大误解
本案龙凤置业公司、潘田村委会、移民办于2003年7月31 日签订的《合同 书》,并没有非常明确地表述争议的2号楼203号、204号两套房和村委会办公楼应 由龙凤置业公司建设供给而潘田村委会不用支付房款。相反,在《协议书(补充 二)》中明确约定潘田村委会向龙凤置业公司购买两套房。龙凤置业公司与潘田村 委会于2005年7月25日另行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从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买 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并不具备重大误解的要件。因此,潘田 村委会所主张的购买办公楼等属于重大误解理由不成立。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谢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