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主张撤销能否支持

——王富元诉刘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179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富元 被告(上诉人):刘成华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6日下午,刘成华驾驶其农用三轮车拖了一车栎树往草店行驶, 途中遇见王富元,王富元要求并经刘成华同意后搭乘其车回家。途中,刘成华的车 翻将王富元右腿摔伤。伤后,王富元花去医疗费12760元,双方于2011年4月21 日达成协议,由刘成华一次性支付王富元医疗费6300元,并约定其伤以后如有后 遗症与刘成华无关。王富元的右腿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98天,一人护理 120天,后期治疗费拟定8500元。王富元于2011年6月28号诉至法院,要求刘成 华赔偿其经济损失68041.56元。原审判决刘成华赔偿王富元经济损失10874.50元、 精神抚慰金500元,并驳回王富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被告上诉至湖北省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王富元增加诉讼请求,以 原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刘成华的三轮车于 2000年购买,使用期间未办理保险,核定载客为0人。
【案件焦点】
王富元与刘成华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其请求撤销的理由能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刘成华答应王 富元搭乘其三轮车回家,就应当负有保障王富元的生命安全的义务。刘成华所有的 三轮车的行驶证上明确规定核定载客人数为0人,但刘成华仍让王富元乘坐自己的 三轮车,在主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 其车翻,使王富元跳车后摔伤,对王富元的伤后损失应当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照 当地习惯,刘成华好意让王富元搭乘自己的便车回家,王富元在车未翻时提前跳



18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车,致自己摔伤,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双方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赔偿协 议,由刘成华赔偿王富元经济损失6300元的数额与王富元伤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 失相比,悬殊巨大,未能保障王富元所主张的正当民事权利,该协议明显显失公 平,王富元请求撤销该协议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一 、撤销王富元与刘成华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 、刘成华赔偿王富元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
三、驳回王富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成华提出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已经判决 王富元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刘成华按责承担次要责任,处理恰当,刘成华认为应由 王富元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刘成 华赔偿王富元的经济损失6300元,与王富元伤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显失 公平,王富元请求撤销该协议的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原判认定 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刘成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正确行使了两项权利。
1. 法官正确行使了释明权。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 诉讼义务,释明发生在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之中,是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法官 释明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律意 识整体水平不高,法律服务不够完善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很有必 要。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尊重当事人处 分权利的原则,从而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且明确法官在诉讼各个阶段 正确行使释明权的范围、行使方式、效力和后果。本案初审时,法官未予正确行使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181

该项权利,在当事人未主张撤销已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迳行判决被告人刘成华 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本案被发回重审。重审中,承办法官及时、正确行使了释 明权,积极告知当事人可主张和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在重审时增加诉讼请求,主张 撤销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并且得到了法院认可和支持,致其正当的民事权利得到 保护。
2. 当事人正确行使了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权利赋予当事人,只有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可能发生撤销 的结果。根据民事立法的规定,享有撤销权人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误解 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受损害人。其中,显失公平则是从民法公平的原 则出发,来衡量双方的利益得失,作出该民事行为将造成一方获得过多利益而另一 方遭受过多不利,结果上极端的不公平的情况而赋予当事人可主张撤销的权利。本 案在重审过程中,正是当事人积极正确有效地主张并行使了该项权利,才得到了一 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使本案得以公平、公正的判决。
编写人: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晏贵先 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