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演员等特种职业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较一般劳动者高的误工费

——赵某诉翟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89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翟扬、北京市通州区电影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电影管理中心)、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2日12时5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竹木厂小区东门北口,被告翟 扬驾驶被告电影管理中心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RT17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南右转 弯时,适与由西向东直行的朱晓川车辆发生碰撞,致朱晓川车上的原告赵某受伤。 事发时,翟扬正执行电影管理中心工作任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 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以下简称潞河大队)认定,翟扬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 任,朱晓川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日,赵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二 六三医院(以下简称二六三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赵某的伤情为:面部皮肤挫 伤、牙部外伤,医嘱:休息3天。后赵某分别于11月19日、28日前往二六三医院 进行复查。电影管理中心为此赔付赵某医疗费985.69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 某称事发时自己正受聘于中视威豪(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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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威豪公司)某电影摄制组(以下简称摄制组),且在电影中饰演角色,因此次交 通事故影响其电影的拍摄,摄制组因此减少了其戏份及工作量,酬金由原合同约定 的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故要求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20000元, 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摄制组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及其补 充协议、中视威豪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中合同书约定“一、合同期限:(一)本合 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二)本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甲方(摄制组)向乙方(赵某)支付税后酬金人民币 总金额为(大写)叁万元整……”;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书签 订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影响了摄制组正常的工作安排,为了同时保障影片 的顺利拍摄和预期的艺术质量,甲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达成以下合作补充协议: 三、由于乙方在影片中的戏份及工作量减少,甲乙双方同意对原合同书中第三条款 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如下修改:(一)……现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税后酬金人民 币总金额为(大写)壹万元整。”此外,赵某还向本院提供了其所在摄制组会计牛 森的证言,证人牛森称:“赵某与中视威豪公司签订合同后,各项工作开始操作, 但因赵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其面部受伤、牙齿脱落,影响了其所在摄制组的工 作,摄制组就与其协商减少了其戏份,并减少了其酬金,从30000元减少至10000 元。”对此,翟扬及电影管理中心均予以认可,但认为赵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对 赵某主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其均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对赵某主张的 交通费,其称系自通州区世纪星城至二六三医院看病所花费,并提供了交通费票 据,但翟扬及电影管理中心认为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实际就诊情况存在不符。对 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称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面部及牙齿受伤,且现在 面部还存有伤痕,造成了其巨大的心理创伤,故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查,本案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电影管理中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 保险人为案外人岳景仙。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00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焦点】
电影演员因其职业特殊性,可否主张较高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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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 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因保险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故 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 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 实,被告翟杨驾驶被告电影管理中心的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与朱晓川发生交 通事故,致使乘车人赵某受伤,对此电影管理中心及朱晓川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 内先予赔偿。对赵某主张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 持,具体数额以医疗费票据载明4006元为准;对赵某主张营养费及护理费的诉讼 请求,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及陪护的证明,故该项诉讼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对赵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其提供的相应证据,其系作为演 员的自由职业者,主要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获得收入,且 此类人员的收入往往较一般劳动者要高,除了其个人的劳动力价值之外,也有许多 非劳动力价值因素,因此在计算误工费时应仅计算劳动代价部分,而将非劳动收入 排除在外,亦即以受害人的总收入扣除为获得该收入所必须支出的必要费用为宜。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赵某的误工费为15000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 予支持;对赵某主张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实际存在不符, 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其在就医过程中势必有交通费支出,有关交通费具体数额由 本院参照其就诊次数及就诊距离酌定为80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 持;对赵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其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其因此次交 通事故造成牙齿破损、面部瘢痕的后果,即与职业有关的肢体部位受损,据此本院 酌定赵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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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 费人民币4991.69元,扣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电影管理中心给付原告赵某的医疗费 人民币985.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再赔偿 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400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
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误工 费人民币1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共 计人民币160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
三 、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演员主张较高误工费赔偿的典型案例,据此分析,赵某能否获得其主张 的误工费应从误工损失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予以分析。
1.误工损失的赔偿范围
误工费实际上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暂时丧失或减少 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案值得讨论的是, 赵某因受到人身伤害无法履行合同而丧失了基于该合同的劳动报酬,即临时性或随机 性劳动报酬的减少能否直接认定为误工损失。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理由如下:
(1)从误工费的设立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仍能够维持 基本的收入状况,因此误工损失的认定应当以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 应将其临时性或随机性劳动合同的报酬直接认定为误工损失。
(2)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原理来看,损害只有在与权利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才能得到救济,这种不能履行特定合同而遭受的损害并非人身损害通常情形下发生 的后果,因此不能纳入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履行合同减少的劳动报酬不能获得直接救济,但赵某 作为演员,这种临时性或随机性劳动报酬系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此类收入的不 固定性,应将其确定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给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49

救济。
2.误工费损失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 费计算的,除了误工时间外,尚有两个重要因素:
(1)关于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认定。对于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认定,主要 应当看其在受害前以及误工期间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劳动报酬。具体而言,有无固 定收入者通常是以是否与他人具有合法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并能够 依规定或合同定期、定额领取薪金作为认定标准。显然赵某作为演员应属主要依靠 自己的专业技术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获得收入的特种职业者,故应归于无固定 收入者的范畴。
(2)关于受害人收入的确定。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而言,考虑其收入来源的复杂 性,应以劳动收入为限,而不包括非劳动收入。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暂时丧失或减 少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故在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时,应当仅计算其劳动 收入部分,将非劳动收入排除在外。对于电影演员、歌手等特种职业者或者律师、 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此类人员的收入往往较一般劳动者要高,除了其个人的劳动 力价值之外,也有许多外在的因素。因此,在计算此类受害人的收入额时,也应当 仅仅计算其劳动代价部分。但是,由于此类劳动者的收入纯粹依赖于个人的特殊才 能或技能取得,因此,其劳动收入在总收入额中所占比率,应较一般劳动者的标准 为高。域外司法实践的做法一般是以受害人的总收入扣除其为获得该收入所必须支 出的必要经费(如电影演员的经纪费、衣服费、化妆费等)等费用为其收入额。至 于必要经费所占比例, 一般界定在20%—40%不等,我国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但可以借鉴其做法以充分考虑其相关因素。根据本案赵某提供合同书及其补充协 议、中视威豪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考虑赵某获取上述收入必要支出等 因素,酌定赵某应获取的误工费。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郭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