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昌艳诉陈忠彬、刘寿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93
原告:蓝昌艳
被告:陈忠彬、刘寿桥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6日21时许,蓝昌艳乘坐的蓝昌辉驾驶的川A839AC 号轿车行驶 至成都市三环路南三段时,与陈忠彬驾驶的川AC9551号大货车追尾,致蓝昌艳受 伤。事故发生后,蓝昌艳于当日被送往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门诊治疗,进行了上、 中腹部CT 平扫检查及颈椎检查。蓝昌艳被诊断为颈部、腹部外伤,医生建议休息 5日。此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91.6元,该笔费用由陈忠彬支付。
同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作出第142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陈忠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昌艳、蓝昌辉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忠彬所驾驶的川 AC9551号大货车系刘寿桥所有。陈忠彬系刘寿桥聘用的驾 驶员。该车在第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 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伤情治疗结束后,蓝昌艳回杭州工作。2012年3月8日,蓝昌艳在武警杭州医 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其病例上记载了以下主要内容:上次月经时间2012年1月21 日,有恶心、呕吐等早孕反应,车祸后CT 检测颈椎、胸椎,要求终止妊娠。次日, 蓝昌艳在该院行人工流产术。该次手术产生医疗费2504.73元。
【案件焦点】
蓝昌艳在交通事故后所行人工流产术而产生的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在内的相 关费用是否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忠彬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蓝昌 艳乘坐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蓝昌艳损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该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 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责任进行分担。
陈忠彬、刘寿桥、中华联合财保公司锦江支公司均认为蓝昌艳行人工流产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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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时间与交通事故时间间隔太久,该手术与交通事故无关。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此 次交通事故仅直接造成蓝昌艳颈部、腹部外伤,但当日为明确伤情,蓝昌艳作了 CT检查。该检查系常规性的必要的检查,陈忠彬、刘寿桥当时对蓝昌艳采取CT检 查也无异议。此后,蓝昌艳经检查得知自己在行CT 检查时已经怀孕。医学界的通 说认为,CT 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为避免这一风险,蓝昌艳作出 终止妊娠的选择符合情理。按照蓝昌艳在进行早孕检查时的陈述,其上一次月经时 间为2012年1月21日,而CT检查时间为2012年2月26日,仅距上一次月经35 天。月经周期一般为30天,提前或推后7天内亦属正常。因此,蓝昌艳在作CT 检 查时不知其已怀孕的情况可以理解。对此,蓝昌艳不应当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因 蓝昌艳终止妊娠的行为系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所以,蓝昌艳行人工流产术所产生的 医疗费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蓝昌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5004.73元。
二 、驳回原告蓝昌艳对被告陈忠彬、刘寿桥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原告蓝昌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的 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侵权人仅就其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法院却 支持了受害人的部分间接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蓝昌艳在交通事故后所行人工流产术而产生的包括医疗费、 营养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原告蓝昌艳认为,正是因 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其进行了CT 等可能会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检查,而为了避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95
免这一风险,才选择的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当然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损 失。被告陈忠彬、刘寿桥和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锦江支公司均认为终止妊娠并 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应赔偿;并且,蓝昌艳可以选择不作CT 检查, 蓝昌艳自己也应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对此,我们认为,第一,根据蓝昌艳的生理 周期,交通事故发生时蓝昌艳为怀孕初期,蓝昌艳完全不知其已怀孕而进行CT 检 查符合常理,因此,蓝昌艳不应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第二,虽然此次交通事故并 没有导致蓝昌艳直接流产,但是造成了蓝昌艳颈部、腹部外伤,并且蓝昌艳当日为 了明确伤情,在不知道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了常规性的必要检查即CT 检查。 而CT 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系医学界的通说,甚至也是整个社会的 共识。因此,在分析了蓝昌艳受伤的部位以及蓝昌艳的生理周期后,我们认为蓝昌 艳做出终止妊娠的选择符合常理。考虑到胎儿生长发育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强调侵 权人仅赔偿直接损失不仅不能赔偿蓝昌艳遭受的损害,反而会对蓝昌艳造成更大的 精神痛苦,也不利于司法对民生的保障,不能达到司法为民的要求。故蓝昌艳因终 止妊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张俊谢菲
孕妇因交通事故而终止妊娠的费用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损失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