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令富诉张德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令富
被告:张德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8日18时许,原告驾驶桂NAT008 号普通摩托车(以下简称甲 车),沿那丽镇至丽光华侨农场路自丽光华侨农场往那丽镇方向行驶,被告张德强 驾驶桂07-12067号多功能拖拉机(以下简称乙车)搭载其妻子、儿子与甲车对向 行驶,在那丽镇至丽光华侨农场路5km+500m 相会时,甲车与乙车发生碰撞,造 成甲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原告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甲车有 行驶证。被告张德强有B2 驾驶证,但无拖拉机驾驶证,其驾驶的乙车有行驶证。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德强用乙车将原告送往丽光华侨农场卫生院治疗,同时, 留下其妻子看管现场。被告张德强将原告送到丽光华侨农场卫生院后,返回交通事 故现场,将甲车交给附近的朋友看管。
原告在丽光华侨农场卫生院治疗时,其朋友报警。当晚21时许,原告被朋友 送往那丽中心卫生院治疗,次日又被送往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3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7
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骨折愈合后回医院取出内固定物(预算医 疗费用约8000元)。原告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原告的母亲缪火 娇护理,花去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9558.80元。被告张德强于2012年3月7日 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2年2月19日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后于2012年4月5日作出钦公交认字[2012]第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原告驾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靠右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 因,依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德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通 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令富不服,向钦州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钦 公交复字[2012]第055号复核结论,认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 的钦公交认字[2012]第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 分等问题,应重新调查、认定。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2年8月 23日作出钦公交证字第[2012]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因当事人双方 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两车移离现场,导致现场证据灭失,无法取证,无法对该 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焦点】
在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驾驶行为 及过错责任大小。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钦公交认字[2012]第2008号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被告张德强举证的第[2012]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系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应予确认,但两份证据内容存在矛盾,关于本 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表现,应综合本院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因丁 翠萍与被告张德强系夫妻关系,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对证人丁翠萍的询问 笔录不能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对证人梁远福作 了询问笔录,梁远福称:“我的一个朋友张德强以及他的妻子在左侧路边和一个坐 在水沟的男子谈话。他们的旁边还停放有一辆摩托车。拖拉机停放在道路往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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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路面中间右侧一点的位置,摩托车停放在拖拉机身后4.5米左侧路边,当时摩托车 已经扶起来停好了。”因此,梁远福并未观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仅此笔录亦不 能确定争议事实。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于2012年2月19日作的交通事故 现场图,内容仅有道路两边线、路宽、方向的草图,无其他涉及争议事实的关键内 容,故不能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在会车阶段,原告及被告张德强 双方行驶状态、行驶路线、碰撞前采取措施、碰撞地点、相撞位置等,缺乏足够的 条件予以认定。以此角度,既无法认定上述关键事实,也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 责任。但是,被告张德强持有的是交警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农业安全监 理机构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 其驾驶拖拉机,是无证驾驶行为。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在现有的其他证 据无法确定原告、被告张德强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 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 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 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被告无伤,被告 虽然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但其有义务且有时间及其他条件保护现场,但是,被告未 依法履行保护现场、报警义务,并擅自移动摩托车,以至本案交通事故无法作出责 任认定,本院亦应推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原告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 任,被告张德强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后语】
无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或 虽然经交警部门处理但没有作出责任划分的案件。此类案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以下特点:现场材料缺失,事实查明难;原、被告互相 指责,责任划分难;当事人争议大,调解结案难。案件的复杂性对法官的司法能力 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不仅要具备审和判的能力,还要具备交通警察查和断的能 力,审判过程中应认真研究仅存的事故材料,深入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悉心听取 当事人陈述,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明确事故责任,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谐社会关系的重建。无证驾驶是一种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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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章行为,驾驶人无论是否有其他违章行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综合全 案证据不能认定过错责任的,应当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是一种 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许多无证驾驶者缺乏必要的驾驶技术,对交通安全构成 很大威胁,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为达到惩戒和预防此类事故的目的,弘扬交通文 明,应判决推定无证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黄兆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确定过错责任,无证驾驶人应承担主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