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认定

——厦门市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诉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以下简称亚马迅厦禾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

①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





22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3日,原告亚马迅厦禾店与被告平保公司签订一份《公众责任保 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在保险 期间内,原告亚马迅厦禾店在保险单列明的范围内,因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 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原告亚马迅厦禾 店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被告平保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条款规定所谓意外事故是 指不可预料的且原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保险合同 还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0元。诉争保险合同生效后,第三人王春晖 于2011年6月16日19时左右,在原告店里消费时,造成了右大腿被火焰烧伤。在 第三人王春晖住院期间,原告为其共垫付了医疗费10531.95元。第三人在第一次 医疗终结出院后,因其与原告亚马迅厦禾店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第三人王 春晖于2011年月9日5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相关人 身损害损失25449.5元。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102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亚马迅厦禾店向第三人王春晖赔偿13873.5元(未包括原 告垫付的10531.95元医疗费部分)。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亚马迅厦禾店已经履行了 全部的付款义务。随后,原告亚马迅厦禾店向被告平保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平保公 司于2011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其只能在合理损失的30%以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无法提供医疗费发票,其无法核实该损失真实性,故本项损失其无法赔偿。原 告遂诉至本院。另,原告为其与第三人王春晖健康权纠纷和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 理诉讼,已支付了6000元律师费。
【案件焦点】
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认定及免责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人王春晖于2011年6月16日19时左右,在原告店里消费时,造成了右大腿被 火焰烧伤。第三人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也赔偿第三人包括医疗等费用共计 24405.45元。该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原告方故意造成的,完全是无法预料、无法控




五、其他 223

制及避免的事件,是由于原告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符合法律上及被告所定义的 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是意外事故。现原告依照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公众责任 保险合同》,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4405.45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请 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市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保险赔偿金24405.45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 关系紧密。在发达国家,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个人、企业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 的危险保障工具和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很多国家均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 度。公众责任保险,可以提高经营者抵御风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最大限度 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是有效解决事故发生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 责任而造成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 救助与赔偿的问题的方式。另外,还可保证公众因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 人身伤亡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整个社会应对突发 事件和抵御巨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公众责任险是财产责任的一种,其内容多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通过合同的形式 加以约定,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一般合同的规定。因此,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有关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包括责任发生情形,免责条 款,赔偿范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同时,应当考虑投保人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弱 势地位,有关不公平条款应认定无效。在使用合同法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的时候, 存在对法律条文或者协议有关文句的解释问题,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 释、历史解释等。一般而言,应当从文义本身出发,联系当事人有关订约资料以及 当事人订约目的,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目的出发,综合判断二者之间的利益与权 利义务分配。





224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联系本案,无论是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出发还是考虑学理通说,本案均符 合意外事故情形。因此,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所 支付第三人的相关人身及财产损失。这符合二者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及法理的旨 意。同时,在处理律师费的问题上,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该项进行约定,而相关 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请求并无相关依据予以支持, 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曾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