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停放时被他人砸损,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张剑良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剑良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 称锦城保险)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5日,张剑良与锦城保险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 张剑良所有的BMW523i, 车牌号川×××,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31 日至2012



二、机动车商业险 99

年5月30日24时止。保险类别及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车辆损失险473200元;车 辆盗抢险302848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玻 璃)按条款规定执行;车身划痕损失险5000元;不计免赔率(附加险)按条款规 定执行;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按条款规定执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 责任保险)按条款规定执行;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进口)按条款规定执行。
2011年11月14日晚上7时,张剑良停在家门外的投保车辆被人砸坏,该车前后挡 风玻璃、车顶、天窗、后盖、右后门玻璃、左右尾灯等处受损。同日,张剑良向锦 城保险报案,锦城保险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勘,当日填写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出险原因栏目载明为“碰撞”, 查勘意见为:同意立案,需公安机关证明。同时张剑良亦向都江堰市公安局崇义派 出所报案。后张剑良到成都宝悦汽车有限公司修理投保车辆,共支付修理费27382 元,遂请求锦城保险承担保险责任。锦城保险对索赔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因造成损 失第三人无法找到,适用30%免赔率条款。
【案件焦点】
投保车辆停放时被第三人砸损,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若属保险责任范 围,则是否适用免赔率条款。
【法院裁判要旨】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被告签发了保险 单,双方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原告的投保车辆被他人 砸坏,被告对车辆损坏范围、原告提供的维修结算单、维修费付款数额予以认 可,也未否认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但主张适用双方约定的绝对免赔率条款, 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 30%的绝对免赔率”。双方上述约定,只有在确定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条件下才能 适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被告主 张适用上述绝对免赔率条款,未提供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证据,且被告作为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对该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依法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 解释,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7382元的诉 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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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剑良赔付投保车辆维修费27382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锦城保险提起上诉,否认本案车辆损坏属于保险事故,即使认定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应扣除绝对免赔率3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投保车辆所受损害是否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范 围;在第一个争议焦点成立的基础上,是否适用免赔率条款。
实践中,车辆损失险的合同均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这样的格式 合同,投保人对自己需要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毫无选择余地。第三人致损既 不是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也非保险人的免责因素,但对于投保人而言,第三人无论 出于什么原因砸损投保车辆,均是不能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此情况 下,应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全面保护投保人利益,即第三 人砸损投保车辆,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是免赔率条款适用的前提,对此应予以严格的理解, 即在穷尽一切办法皆没有找到第三者的可能。在该案中,投保车辆被第三人砸坏 后,投保人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完结以 前,都存在找到肇事者(第三者)的可能性,并非“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故, 免赔率条款缺乏适用的前提。
本案中,保险方对“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理解为“在发生理赔时,诉讼 案件(判决时)还没有找到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




二、机动车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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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基于此,对该格式条款 的解释,依法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方不利的解释,保险方不享有30% 免赔率。
编写人: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黄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