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财产损害填平原则的适用

——蔡土城诉陈素英、蔡良水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蔡土城


被告:陈素英、蔡良水


【基本案情】


陈素英与蔡良水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7日,陈素英与蔡土城因土地纠纷发生争
执,陈素英持石头打砸蔡土城的不锈钢防盗门,经厦门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委托鉴定,蔡 土城的不锈钢防盗门直接损失价值为1453元,莲花派出所因此对陈素英处以行政拘留五
日。2016年2月6日,蔡良水持锄头打砸蔡土城不锈钢防盗门及不锈钢防盗窗,经莲花派出 所委托,同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不锈钢防盗门损失价值为702元,被损坏的不锈钢防盗 窗因损坏程度及维修方案不确定,同安区价格认定中心无法作出价格认定,莲花派出所对 蔡良水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锄头一把。

审理中,蔡土城明确诉讼请求为:陈素英、蔡良水赔偿不锈钢防盗门和防盗窗款
10000元。蔡土城陈述,被砸的防盗窗有3根不锈钢管损坏,维修前应敲打墙体,取出窗 框,维修后需重新砌砖、装修,其主张的赔偿款10000元扣除防盗门损失2155元,剩余 7845元用于防盗窗维修。

【案件焦点】





被损坏的防盗窗如何修复。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陈素英打砸蔡土城不锈钢防盗门,致防盗门直接损失价值1453元,蔡土城 有权要求陈素英承担赔偿责任。蔡良水打砸蔡土城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窗,依法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不锈钢防盗门经鉴定直接损失价值为702元。关于防盗窗的损坏程度及 维修方案问题,蔡土城庭审中陈述防盗窗有3根不锈钢管损坏,其维修只能敲打墙体、取 出窗框、重新砌墙。法院认为,防盗窗仅为部分钢管损坏,敲打墙体、取出窗框、重新砌 墙并非唯一的维修方式,从资源节约、防盗功能恢复的角度而言,通过不锈钢管切割、焊 接等方式进行维修更加合理、便捷,酌情确定防盗窗维修款为300元,蔡良水合计应赔偿 蔡土城为1002元,蔡土城主张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蔡良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土城1453元;


二、蔡良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土城1002元;


三、驳回蔡土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 重要经济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财 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价值贬损、减少或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 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 值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丧失。按照损害程度,财产损害包括对财产的毁灭和损坏,前者指





财物的质的根本改变,由于受到侵害,该物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财物,而是成为另外一 种意义上的物,使用价值完全改变。后者是指财物的非本质的改变,作为原来意义上的财 物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使用价值降低。损害程度的划分意义在于区分财产损害的不同 救济途径,财产被毁灭后,恢复原状已然不适用,而一般的财产损坏则可通过恢复原状、 折价赔偿进行救济。恢复原状是将该财产修复如初,既可以要求由侵权行为人进行,也可 以由受害人自行修理,要求侵权行为人负担费用,恢复原状费用之请求,意旨在于实现法 益状态之完整,非若金钱赔偿之仅在弥补法益价值之差额,故性质上仍属恢复原状的评价 范畴,选择权在于受害人。本案中,陈素英、蔡良水打砸蔡土城的不锈钢防盗门、防盗
窗,造成蔡土城的不锈钢防盗门、防盗窗不同程度受损,但并没有毁灭,蔡土城有权要求 陈素英、蔡良水恢复原状。庭审中,蔡土城要求陈素英、蔡良水进行修复,但陈素英、蔡 良水并不同意,蔡土城转而要求陈素英、蔡良水赔偿修复费用。但究竟如何修复,蔡土城 始终坚持通过敲打墙体、取出窗框、重新砌墙的方式,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陈素英、蔡 良水承担。笔者认为,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要求对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 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从这一意义上看,权利人的损失得到 补偿性赔偿后,不应额外获利。此外,民法关于恢复原状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在于对 被损坏之财产恢复其原有的外观、性能、结构及功能,使其发挥原有的效用,以补偿受害 人所受之损害。因此,对受损的防盗窗进行修复,应本着节约资源、恢复防盗功能的原
则,通过不锈钢管切割、焊接等合理、便捷方式进行维修。蔡土城主张的敲打墙体、取出 窗框、重新砌墙,并非防盗窗的唯一修复方案,也绝非现实生活中的最佳维修方案,因
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酌情确定防盗窗修复费用为300元。该处理结果 不仅维护了蔡土城的合法权益,让陈素英、蔡良水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赔偿代价,使蔡 土城的房屋恢复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也避免蔡土城通过诉讼进行盈利,防止财 产权的保护超过必要的限度。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洪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