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本权之诉与占有之抗辩冲突时的法律保护

——张群诉李洪学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群





被告:李洪学


【基本案情】


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新星街22号1层门面、24号1层门面两间(以下简称22 、24号门面) 属于赵怀真所有。李洪学与赵怀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 月4日作出“由赵怀真于2008年8月30日前给付李洪学蔬菜大棚工程款10万元”的民事调解
书。该调解书生效之后,由于赵怀真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李洪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2008年9月17日,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赵怀真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新星街的房屋(即24 号门面,地号:1-0406-0072)处分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

纠纷发生后,李洪学占有22 、24号门面并对外出租,用所得租金抵扣欠款,赵怀真予 以默认。

2016年因赵怀真尚欠张群欠款,双方协商以22号门面抵扣欠款。赵怀真带张群去看22 号门面时,22号门面未开门,赵怀真称22号门面并未对外出租,由其自己使用,门面钥匙 已经遗失,张群可以自行换锁使用。2016年5月19日、6月2日,赵怀真协助张群取得了22 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赵怀真以房抵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 并未将此事告知李洪学。同年7月,张群发现22号门面被李洪学出租于梁琪、李姣,故诉 至法院请求李洪学返还22号门面一间。李洪学则认为,其作为赵怀真的债权人被眉山市东 坡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确认后,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赵怀真名下有22号、24号 门面二间。其时只冻结了24号门面,22号门面因涉及其他纠纷被冻结故执行冻结未果。赵 怀真爱人将22 、24号门面钥匙交由李洪学,让其出租抵扣赵怀真欠款。故李洪学于2010年 开始出租22 、24号门面,其是合法占有。因冻结年限问题,赵怀真将22号门面卖给张群, 但未通知过李洪学。张群是从赵怀真处取得门面,门面也只能退给赵怀真,故本案存在被 告错误,主体不适格问题。

【案件焦点】


当本权之诉与合法占有之抗辩对立时,法律保护何方。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群作为22号门面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无 权占有22号门面的占有人返还。李洪学对占有22号门面并将其租赁给案外人不持异议,故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洪学对22号门面的占有是有权还是无权行为。经查,22号门面原所有权 人赵怀真对李洪学持有22号门面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抵扣欠款的行为持默认态度。故李 洪学上述行为应视为赵怀真将门面租赁给李洪学使用并允许其转租收取租金直接抵扣二人 之间的欠款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截至赵怀真出庭作证之前,赵怀真都未明确告知过李洪学 要求其返还占有的22号门面,因22号门面所有权由赵怀真变更为张群发生在赵怀真表示解 除与李洪学的租赁合同之前,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故截至赵怀真出庭作证之前,李洪学基于其与赵怀真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合法占 有该房屋。在赵怀真明确表示解除与李洪学的租赁合同之后,李洪学才丧失了继续占有依 据。因李洪学转租在前,赵怀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在后,赵怀真解除与李洪学的租赁合 同的效力并不及于李洪学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故李洪学应在与第三人租赁期限届满 之后将房屋返还给张群。张群要求李洪学现在返还22号门面,因现在尚在第三人的租赁期 限内,不予支持。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张群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当本权之诉与合法占有之抗辩对立时,法律保护何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物权 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应依据占有人 与本权人的法律关系决定物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 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 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从上述 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的位阶应为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中的善 意占有>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变动后的 租赁物权利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是不能要求原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

举例分析一:张三向李四借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不料张三突然因交通事故死亡。张 三之子张小三并不知道笔记本电脑是李四所有,而是当作遗产予以继承。李四要求张小三 返还笔记本电脑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张小三。在本案例中,对于笔记本电脑,因张小三不 是真正的权利人,所以其并不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他却是善意的占有人。换句话来
说,张小三虽然会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他却不能以此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请 求。因此,李四作为笔记本电脑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张小三返还。

举例分析二:张三因外出委托李四照看、打扫房屋,并给付李四一定报酬。但李四擅 自将房屋对外出租给不知情的王五使用。张三回来后发现房屋被王五占据,遂要求王五搬 离但未果,张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五搬离房屋,并赔偿其损失。对于王五来说,作为 善意占有人的他,只需要将房屋返还给张三即可,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四应根据 其与张三之间的委托或者保管合同的约定再行承担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如果李四非因受 张三所托照看房屋,而是恶意占有并对外出租,则张三可直接依物权法的规定要求承租人 返还房屋并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夏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