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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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景汇公司诉棋盘山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39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中景汇公司

被告(上诉人):棋盘山管理局 【基本案情】
中景汇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棋盘山出入口改造设计工程招标活 动中中标。在中景汇公司提交的相关投标文件工程设计任务清单中关 于各阶段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配比例中载明: 方案设计及修改占 25%,初步设计及修改占25%,施工图设计及修改占30%,施工图预算 编制占5%,施工服务费占10%,其他应包括内容5%。同年6月,中景 汇公司、棋盘山管理局补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阶段





包括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阶段;第 八条约定:“工程设计费支付在发包人收到所欲施工图纸,并在该工程 招标完毕后,依据工程中标价格及设计中标费率:建筑部分按投标费 率2.3%,绿化景观部分按费率2.4%计算,支付设计费的60%,余款二 年内付清;若两年内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施工总承包未进行结算,发包 人仍需按本合同投资估算价及中标费率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投资估算 按建筑部分750万元、绿化景观部分450万元计算,支付全部设计费”; 第九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 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 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 部支付。”

2016年7月1日,双方签署“方案与扩初阶段图纸交付确认单”。因 棋盘山管理局就涉案工程相关报批手续未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审计批 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毕。

中景汇公司、棋盘山管理局双方均同意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 均认可涉案工程全部设计费以建筑部分750万元×2.3%及景观绿 化部分450万元×2.4%予以计算,共计28.05万元;均认可“扩初设计”为 初步设计,属于方案深化设计阶段。中景汇公司、棋盘山管理局双方 并未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 工图设计、现场服务阶段各个阶段节点工作成果具体内容及各阶段工 程款所占比例予以明确约定。中景汇公司认为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关于工程阶段的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已完成,棋盘山管理局认 为中景汇公司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并未开 始。中景汇公司先后向法院提交两版设计图纸,其中先提交的图纸形 成时间为2016年6月,后提交的图纸形成时间为2016年1月,该份图纸





是中景汇公司在招投标阶段形成的。经中景汇公司申请鉴定,一审法 院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鉴定委托书,法院确认无相关鉴 定结构备案,无法指定鉴定机构。中景汇公司诉至法院,主张28.8万 元设计费用。
【案件焦点】

设计合同解除后, 中景汇公司实际发生的设计费数额应如何认 定。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景汇公司、棋盘山 管理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现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中景汇公司、棋盘山管理局均同意解除合同。关于中景汇公司设 计工作进度完成情况,中景汇公司未提交充分且权威的证据证明已经 进行到施工图设计完毕阶段。中景汇公司认为应以2016年1月出具的设 计图纸作为衡量依据,因上述图纸仅为招投标阶段图纸,并非设计工 作进展的最后成果,不应采信。根据中景汇公司针对涉案工程设计的 最后一版图纸(2016年6月),综合考虑上述图纸已交付给棋盘山管理 局且经双方确认为“初步设计图纸”“ 方案与扩初阶段图纸”的事实以及 阶段性评审中的评审意见、中景汇公司回复等情况,可认定中景汇公 司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已基本完成。中景汇公司、棋盘山管理局在《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各阶段节点工作成果具体内容及各阶段工程款 所占比例没有明确约定,在棋盘山管理局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鉴于中景汇公司已经中标的事实,可根据中景汇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 中记载的工作量比例作为依据,即截至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修改) 阶段,已完设计工作量达到50%。因此,棋盘山管理局应给付中景汇





公司总设计费的50%,即14.025万元。关于中景汇公司要求给付资金 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根据合同约定并未达到付款节点,且中景汇公 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损失,故对中景汇公司的该项诉求不 予支持。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棋盘山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景汇公司设计费 14.025万元;

二、驳回中景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棋盘山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棋盘山管理局对一审认 定的设计费计算方式有异议。结合中景汇公司针对涉案工程设计的最 后一版图纸(2016年6月),综合考虑上述图纸已交付棋盘山管理局且 经双方确认为“初步设计图纸”“ 方案与扩初阶段图纸”的事实以及阶段 性评审中的评审意见、中景汇公司回复等情况,可认定中景汇公司方 案深化设计阶段已基本完成。在双方设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各阶段设 计费用的情况下,应结合投标文件工程设计任务清单中关于各阶段工 作内容及工作量分配比例的规定进行认定,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 不当。关于棋盘山管理局提出的应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 行计算,因该标准并非强制性规定,且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参照 招投标相关文件等可以确定中景汇公司设计费数额,故棋盘山管理局 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审理中,双方对设计费 总额为28.05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设计方主张设计费用,诉至法 院,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解决双方争议的专业问题,是对裁判 者提出的挑战。

这类纠纷往往发生在设计未全部完毕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因主观原因或客观 原因解除,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这涉及合同解除后果处理问题。
对于在设计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设计方已以当时有效合 同为依据从事设计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亦产生了对应的实际损 失,发包方则应依据解除前的有效合同支付相应对价。由于此类设计 费用无法或者不宜采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方式确定数 额,故需要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事 实,认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已完成部分设计费用。如何认定这部分设 计费用的数额,是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首先,应确定设计费的总额。一般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 设计费数额或者约定相应计算方式。例如,按照工程造价乘以费率





等。虽然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通过合同总设计费金额确定实际发生设 计费数额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此问题涉及计算基数的认定。

其次,确定设计方所实际完成的设计费数额,这就需要确定设计 方所达到的设计阶段,以判断所占总额的比例。可以借助当事人之间 签订的设计合同或者投标文件等可反映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判断比 例情况;而对于具体施工到哪一个比例节点,则需要当事人通过双方 往来材料等进行举证,结合双方的证据优势进行认定,实际完成到哪 个节点,进而判断对应的实际完成的设计费用。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针对案件所达成的合同约定,而非只具有 参考性效力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出应依据《工程勘察设计 收费标准》来认定设计方的实际完成设计费用,但在合同或招投标文 件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菁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