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雪诉欧庭酒店、中国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服务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雪 被告(上诉人):欧庭酒店
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 【基本案情】
林某雪登记入住位于奉节县城的欧庭酒店,2017年9月30日早上近 8时许,林某雪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摔倒受伤,当日入住重庆市奉节县 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2日在全麻下行胸12椎压缩性骨折经皮椎弓根
螺钉复位内固定术,治疗1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 折;盆腔积液。事故发生后,欧庭酒店垫付了医疗费39283元、重新鉴 定费2050元;林某雪支付医疗费5488元。2019年1月3日,经重庆市法 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雪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5万元,护 理时限为伤后90日,误工时效为伤后180日、营养时限为伤后90日。庭 审后,欧庭酒店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 定,林某雪胸12椎体骨折属十级伤残;林某雪后续医疗费需1.2万元。 另查明,林某雪在渝中区购有私人住宅,在主城区办有营业执照,取 名库磐公司,从事加工销售服装、销售日用百货、五金、建筑材料 等,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公安局户籍复印件显示,林某雪名 下抚养一女,名张某薇;另有一子张某皓,林某雪与张某民于1999年 办理结婚登记。其父林某顶,现年70周岁,名下有4个子女并负责赡 养。
【案件焦点】
1.林某雪与欧庭酒店之间是否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2.欧庭酒店 是否应就林某雪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雪与欧庭酒店之间服务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林某雪入住欧庭酒店,欧庭酒店在经营过程中 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客人的人身安 全,虽然酒店在卫生间的玻璃门上张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但客观上 还是造成林某雪摔倒受伤,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欧庭酒店在本次事 故中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林某雪称其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摔倒 受伤,但林某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系在入住后
的次日早上近8时许在卫生间摔倒受伤,林某雪其在私密封闭的房间内 住宿,本人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防护意识,林某雪应对其 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由林某雪自行承担 10%的责任,欧庭酒店承担90%的责任。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 合同法则和合同原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 原则,中国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欧庭酒店可根 据保险合同纠纷,另案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欧庭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某雪各项费用共计 132713元;
二、驳回林某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庭酒店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雪以服务合同纠纷为 由要求欧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提供服务一方应当负有 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林某雪受伤地点系欧庭酒店房间内浴室,欧庭
酒店在一审中举示的酒店房间内部照片显示,卫生间浴室玻璃门张贴 有中英文双语“小心地滑”字样的安全警示语,其张贴载体为全透明玻 璃隔断,其颜色呈金底黑字,较为醒目。同时,卫生间已作干湿分 区,作为浴室部分的地面附着防滑地砖,浴室亦配有玻璃门以防止淋 浴时喷水外溅,酒店内亦配有防滑拖鞋,综合以上现场照片,二审法 院认为,欧庭酒店已经尽到安全审慎义务,林某雪要求欧庭酒店承担 违约责任,仍应当就欧庭酒店存在违约行为提供证据证明。综合林某 雪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林某雪在欧庭酒店内受伤、报警、 送医、受伤程度、治疗费用、身份状况及其抚养人与赡养人的信息 等,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欧庭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 存在安全隐患,故对于林某雪要求欧庭酒店因违约承担其人身损害赔 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欧庭酒店因林某雪受伤送医垫付的医疗费 39283元,欧庭酒店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返还,在二审时提出返还属于在 二审中增加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欧庭酒店可另案起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1468号民事 判决;
二、驳回林某雪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第一,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择一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承担 等方面作出不同认定。就举证责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消费者在宾馆受到损害,则应当 就宾馆实施了加害行为、宾馆存在过错、加害行为与过错间存在因果 关系、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失等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违约责任中,消费者仅需证明其与宾馆间服务 合同成立且有效、宾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失即 可,而无须就宾馆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赔偿范围而言,无论是 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均应遵循填平原则,但侵权损害赔 偿的范围大于违约损害赔偿, 除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包括非财产损 失,如精神损害赔偿等,而违约损害赔偿一般而言仅包括财产损失, 且受到合同约定的限制。
第二,服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安全保证义务是服务合同的附随 义务。根据交易习惯,消费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即与宾馆达成了住宿服 务的合意,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宾馆通常仅就宾馆提供 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消费者支付对价等进行协商,并不会就宾馆 应承担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另行、单独达成合意,而人 身和财产安全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基础,因此,宾 馆作为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其经营者自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承 担保障入住其中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这也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即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在合理范围 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 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侵害,但该义务并非意味着受害人自身可免 除照顾自己、注意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义务。因此,在适用安全保障
义务更应当严格审查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义 务人履行义务的“合理范围”。现行法律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及其“合理范围”进行确定规范,通说认为,宾馆等经营活动开展者的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遵循审慎标准即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主要包括: (1)防范义务,即提供安全的环境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2)提 示义务,即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充分的警示、提示,并说明防 范危险的方法;(3)救助义务,即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治,避免损失 扩大化;“合理范围”则需要综合考量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所在特定行业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善良从业者的一般 标准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等。
本案中,林某雪主张欧庭酒店违反合同义务,但举示证据仅能证 明其在欧庭酒店滑倒受伤及受到财产损失,而未就欧庭酒店存在违约 行为提交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根据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认定林某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二审法院根据欧庭酒店 提交酒店内照片等证据,并结合宾馆从业者通常所采用的防滑措施、 林某雪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发生时间为入住后第二天早上、 宾馆客房具有私密性等特点,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认定欧庭酒店已采取的防滑措施并未低于其所收取住宿费用的标 准,欧庭酒店无法提供更多、更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其已履行了服务 合同中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进而驳回林某雪诉讼请求。
第三,本案除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再次厘清外,本案还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在社会生活中,损失和伤害的产生固然令人 同情,但却不能将损害结果转嫁由无过错方承担,否则会挑战社会基 本公平正义理念;其次,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 的,裁判者不能为了平息事态,而一味加重管理人义务和责任,让受
害人忽视了照顾自己、注意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成为社会的 巨婴;最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平等市场交易主体,应受 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即使法律需要对作为相对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 护,也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审慎地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予以同等 保护,保证社会生活和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因此,本判决根据原告方 的诉讼请求,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避免以各打五十大板 式的判决助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误社会价值,从而发挥司法对 社会的正向引导作用,也成为保护司法保障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的典范。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