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力涛诉刘传忠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崔力涛
被告:刘传忠
【基本案情】
崔力涛与刘传忠系亲属关系。2015年8月3日,崔力涛、刘传忠及双方亲属在宾县二龙
山旅游并共同吃饭。饭后,在亲属的鼓动下,崔力涛、刘传忠开始摔跤,二人均站立、略
微弯腰并抓握对方,周边有多位亲属旁观并嬉笑呐喊。在摔跤过程中,刘传忠右手拉崔力
涛左腿时,崔力涛支撑不住左侧跌倒受伤。事后,崔力涛被送至宾县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检
查,后转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等,两次住院共计45天,
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福红、弟弟崔立冬进行护理。术后在黑龙江省体育局运动创伤医院进
行康复治疗。医疗费经宾县新农合报销11161.06元,实际支出共计56776元。崔力涛在哈
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期间,刘传忠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崔力涛向本院
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
意见为:崔力涛左下肢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为九级残;伤后7个月医疗终结(含取骨
内固定物1个月);支持护理期90日(含取骨内固定物30日);其中住院期间2人护理,之
后1人护理;支持营养期 80日;支持取骨内固定物计人民币8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
算。司法鉴定费3310元,鉴定挂号费3元。
【案件焦点】
刘传忠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崔
力涛、刘传忠均系成年人,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
识和合理的预见。众所周知,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二人作为摔跤活动
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危险之中,他们既是危险的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承担者;摔
跤活动的对抗性必然存在搂、绊、抱头颈、抱上下肢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对抗中发
生人身损害难以避免。但是,在本案中,崔力涛、刘传忠二人参与的摔跤活动又不能完全
等同于体育比赛,而是属于亲朋好友间自发组织的非正式体育活动;从二人系亲属且共同
旅游并一起聚餐可知两人关系亲密,在众多亲属的嬉笑围观中进行摔跤的二人并不完全是
竞技场上的参赛对手。因此,双方在此次摔跤过程中应当互相照顾对方的身体状况,以保
障安全为前提,以开心娱乐为目的,尤其是参与对抗性较强的摔跤活动,更应该把握好分
寸而非不顾后果地避输求赢。本案中,刘传忠将崔力涛拉倒意图在摔跤中赢取胜利,致使
崔力涛九级伤残。对此严重后果,刘传忠具有一定过错,于情于法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损
失。综上,对于崔力涛因此次摔跤活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由崔力涛承担50%的
民事责任,刘传忠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崔力涛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
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06645元(233289元
×50%-10000元)。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崔力涛与刘传忠并非专业运动员,二人的摔跤行为是亲朋好友间的娱乐活
动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丰富业余生活或相互增进感情而组织的各种篮球、足
球、散打、摔跤等活动均是身体对抗性较强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非竞技体育,也称之
为“业余体育”。作为体育“基本法”的《体育法》,对解决体育纠纷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很
大的影响力。但是,该法律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业余体育活
动中的侵权行为毫无涉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业余体育侵权行为主要适用《侵权责任
法》,《侵权责任法》一般性的人身侵权条款又缺乏针对性,使得过错的认定极度困难。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被告即行为人刘传忠的过错,从而对双方当事人
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这也是同类案件共同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可知,
崔力涛与刘传忠系亲属,双方之间亦无过节,刘传忠在摔跤过程中致使崔力涛受伤无主观
上的恶意;那么,刘传忠究竟有无过错呢?刘传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明知摔跤活动具有潜在的伤害风险,能够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因疏忽大意导致崔力涛受
伤;与此同时,刘传忠明知摔跤活动仅为娱乐,并非专业运动员之间的竞技体育,在比赛
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应该且有能力规避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义
务。综上,刘传忠构成过失侵权。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过错的认定:1.是否属于故
意侵权。分析行为人在行为本身背后的主观意图,如在活动中有无犯规,双方有无过节
等。2.如果主观上无故意,是否构成过失侵权。分析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与预见义务,应该
预见且有能力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损害导致侵权,构成过失侵权;分析
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在业余体育活动中的注意义务要大于竞技体育活动中的注意义务,毕
竟双方并非专业运动员不应把全部注意力都倾注在比赛结果中。如果行为人应该且有能力
尽到注意义务而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亦构成过失侵权。3.若无主观过错,依据《侵
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受害人的部分损
失。
编写人: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徐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