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敬财诉胡文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胡敬财
被告:胡文党
【基本案情】
原告胡敬财与被告胡文党同为石盘水村村民,原、被告和村中数户村民均饲养家狗。
原告胡敬财从2016年农历4月起开始饲养了一批羊,并在村附近搭建有羊棚,平时则将羊
放养在村附近的山上吃草。同年10月7日傍晚,胡敬财将羊赶回羊棚,清点后发现少了几
只羊。于是到山上找羊,但因为天黑没有找到。次日清早,胡敬财再次到山上找羊,发现
有羊被咬死,并称当时在半山看见有4只白狗吃着昨天被咬死的羊,原告于是追赶这几只
狗,一直追赶至被告胡文党家门口,并对被告的妻子提出赔偿要求,但未得到对方的回
应。
同日上午,原告打了电话到村委会要求处理赔偿一事,并报警。村委会干部随后和原
告一起到了山上查看死亡的羊,并在半山发现死亡的羊2只,但没有到山顶查看还有无其
他羊只死亡。之后,村委会召集原、被告协商,派出所也有民警到场,但一会儿就走了。
10月13日,原告到了七拱派出所接受询问。原告在询问中称:“10月8日早上,我前往石盘
水村的山上时发现有7条狗正在吃我的羊,总共有4只羊被狗咬死了。咬死我羊的有1只黑
狗、2只黄狗、4只白狗,都是胡文党养的土狗。”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
被告胡文党赔偿山羊被咬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元。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五张照片(打印件),其中四张为野外拍摄的羊只照片,另
一张是在被告家门口拍摄的狗只照片,该照片中有黑狗2只,拟用该照片证明其饲养的山
羊系被被告饲养的家狗咬死的事实。此外,原告还提供了龙虎坑村村委会于2016年12月26
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龙虎坑村村委会石盘水村民胡敬财在家养羊,于2016
年10月8日上午被同村村民胡文党养的狗咬死4只羊。经村干部处理过,双方未达成赔偿问
题。在村委会时胡文党已经承认是他的狗咬死羊的事实,愿意赔偿300元给胡敬财,但因
赔偿金太少胡敬财不同意,所以未达成赔偿。”
2017年1月9日,本院到龙虎坑村村委会调查取证,并依法询问了村委会干部陈成就、
梁爱忠。两人承认原、被告到过村委会协商,其间被告并没有承认是他的狗咬死原告的
羊,说不知道是不是他的狗咬的。但既然原告说是,为了避免双方因此吵闹,被告只得答
应赔偿300元给原告。村委会干部梁爱忠也承认事发后和原告到了山上查看羊,但没有到
山顶查看,是在半山上发现死羊2只的,其中一只母羊重约50斤,另一只小羊重约10多
斤。
同日,龙虎坑村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龙虎坑村村委会石盘水
村民胡敬财在家养羊,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被狗咬死4只羊,当时无人见证,胡敬财说是
胡文党的狗咬的。经村干部与他们两家双方处理,胡文党答应赔偿300元给胡敬财,但因
赔偿金太少,胡敬财要1000元就了结这件事,所以当时达不成赔偿协议。”
【案件焦点】
原告放养的山羊是否系被告饲养的家狗所咬死的。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饲养的4只羊是被被告
饲养的狗咬死以及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本案中,原告胡敬财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胡文党饲养的狗咬死了其饲
养的羊。其提供羊只的照片,仅能证明有羊只在山上死亡的事实,其提供的狗只照片,拍
摄地点是在胡文党家门口而并非是在羊只死亡现场,仅能证明胡文党有饲养狗的事实。所
以,其提供的羊只照片和狗只照片无法证实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其次,原、被告所在
的村委会前后出具的两份《证明》,所述内容明显存在矛盾,因此,对于该两份《证明》
均不予采信。再次,原告胡敬财的山羊被咬死时,无人在场,羊只是被何物咬死以现有证
据无法确定。退一步说,即使是被狗咬死的,因为包括胡敬财自己在内,村中有多户人家
饲养了狗,也不足以因此就确定是胡文党饲养的狗咬死了胡敬财饲养的羊。最后,原告胡
敬财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与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其对于当时在山上究竟
发现有几只狗在吃羊,前后陈述存在较大出入。所以,综合考虑以上四方面的分析,原告
胡敬财主张4只羊是被胡文党饲养的狗咬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敬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
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
中,原告主张其饲养的山羊是被被告饲养的家狗咬死的,那么其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但是,原告胡敬财在起诉后至本院判决前,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山羊系被胡文
党饲养的家狗所咬死的,也无证据证实其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
事诉讼规则,本案中胡敬财因未能提供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而导致其败诉。可
见,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个问题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度呢,如
果说诉讼法的灵魂是公平,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脊梁。只有这个脊梁才能支撑起诉讼法
的公平。如果说诉讼法是为解决实体问题的,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连带实体法与程序法
的唯一桥梁。而通过本案例,我们也再次了解到,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
基本的举证规则。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权益被侵害要求对方索赔的主张,则必
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套用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法
律精神,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山羊死因的情况下,被告就无
须对山羊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丘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