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洪峰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系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统路大发鸡场路段
的养护单位;2016年5月10日7时左右,张洪峰驾驶车牌号为京Q899××的货车行驶至该路
段时因路面石子原因导致车辆侧滑翻车,致车辆受损;2016年6月6日,张洪峰因修车支出
修理费116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张洪峰车辆修理费11600元;2.诉讼
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确实系涉案路段的维
修养护单位,但该维修养护职责为定期对涉案路段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后采取适当的措
施,巡视人员不可能24小时对涉案路段进行看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应
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张洪峰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因路面石子原因导致车辆受损,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的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及责任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车辆受损是否应由二
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
为2016年5月10日7时左右,张洪峰在能见度较高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致使
其碾轧遗撒石子造成事故发生,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北京路桥瑞通养
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作为涉案路段的养护单位,理应确保该道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
但考虑到该路段系免费、开放的公共道路,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即使作为
养护单位,亦无法在客观上保证该路段在任何时刻均能维持良好的通行状态,但其对涉案
路段遗撒的石子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清理,确实系导致张洪峰驾驶的车辆侧翻受损的原因
之一,故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应当对张洪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
构,故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
力大小,本院确定二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洪峰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
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洪峰车辆修理费四千六百四十元;
二、驳回原告张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鉴于实践中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案件时有发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
比例均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损害后果由堆放人、倾倒人或遗撒人直接造成,应当
由堆放人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
况下,如果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应当依据其
过错程度就堆放人等没有承担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立法目的上看,侵权责任法之所
以规定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在无法发现终局责任人时为受害
人提供一定的救济。本案中二被告系涉案路段的维修养护单位,属于公共道路的管理人而
非障碍物的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在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二
被告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是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归责原则。对于公共道路上物品致害责任的归责原
则,应当依据两种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予以确定。对于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应当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因在于致害物的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都是直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
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适用过错推定较为妥当。对于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属于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责任,所以在归责原则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保持一致,其性质属
于过错责任。本案中,涉案路段系免费、开放的公共道路,如果要求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明显过于苛刻。
三是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
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驾驶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开障碍物,
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洪峰在能见度较高的情况下,未
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致使其碾轧遗撒石子造成事故发生,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
主要责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作为涉案路段的养护单位,理应确保该道
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但考虑到该路段系免费、开放的公共道路,其即使作为养护单
位亦无法保证该路段在任何时刻均能维持良好的通行状态。因其对遗撒石子未能及时发现
并清理,系导致张洪峰驾驶车辆侧翻受损的原因之一,故其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因其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故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
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刘珍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