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任显红诉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

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任显红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
【基本案情】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
2015年9月24日19时,在密云区城关路新北桥北侧因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
施工后未及时清除路障,致使谭鸣晏驾驶的车辆前部与任显红驾驶车辆前部接触,事故造
成任显红驾驶的京PDE6××小轿车受损,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北京路桥瑞
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用户损失赔偿协议书》,约定北京路桥瑞通
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因交通事故造成任显红修理汽车费,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
司四处给予任显红经济赔偿17300元。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
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主张双方于协议书的约定给付任显红上述费用后,不再对其任何要求
给付赔偿,任显红接受此协议的经济补偿后,亦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
有限公司四处提出赔偿要求,故该协议系一次性赔偿,包含全部费用。任显红认可该协议
真实性,但主张系双方仅就其修理费达成的协议书,不包括其他费用,并认可北京路桥瑞
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实际给付任显红修车费17300元。
任显红主张因此次事故造成其车辆及手机损坏、车牌号丢失,花费车辆维修费17000
元、补车牌费用200元、手机换屏幕费450元;其主张修车造成交通费损失990元,但未提
交相关交通费票据。
庭审前,任显红对其涉案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涉案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结果
为21800元。任显红支付评估费2000元。庭审中,二被告对任显红提供的庭审前所做的车
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评估。经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申请对涉案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涉案车辆车损减值金额22800元,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
有限公司四处支付评估费1000元。任显红坚持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21800元。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
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施工后
未及时清除路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任显红车辆受损,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
司四处系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故对任显红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二被告
共同承担。双方争议的协议书约定赔偿的17300元是否包含全部损失费用,因该协议书明
确约定为“修理汽车费”,根据字面含义,理应不包含其他费用,故对于任显红因此次事故
造成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
公司四处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对任显红主张的要求二被告赔偿补车牌费、手机损失
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任显红未能提交其补办车辆号牌发生
交通费的相关证据,对其交通费数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对于任显红主张的车
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任显红补办车牌费、手机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损失共
计三千四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任显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
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是目前理论学界争议比较大的一
个命题,在法院的具体实践层面也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在认定车辆贬值损失及损失价值
考量方面,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车辆受损的部位、受损的程度及维修后恢复原状的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
车辆发生的一般剐蹭、轻微碰撞,经过重新喷漆等工艺即可恢复,并没有导致车辆发动
机、大梁等损害,即使修复后留有瑕疵,其车辆贬值损失因未达到一定程度,故此类情况
车辆贬值损失应不予支持;对于某些外观显著、价值高昂的车辆,如其宣传点就在于外观
手工整体喷漆的定制车辆,经过维修对其车辆外观造成的瑕疵及损害,应当考虑相应的车
辆贬值损失;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整体变形的车辆,如果在修复时配件无须重新更换,仅
采用敲击、拉伸等外加工方式即可恢复,和需要采用切割、焊接方式修理车身的加工方
式,对车辆贬值价值的考虑都应区别对待。简言之,在审判中,判断车辆的受损程度,应
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辆的成新率和已使用年限,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结构金属机件发生物理性改变的严重程度、车辆机件在整体配合度上减低的程度,
使用寿命、安全系数、驾驶操控性能、舒适度等发生降低的程度,及维修费用的高低、维
修工艺的难易程度、修复后所及的恢复原状程度综合考量。
2.对于正处于交易过程中的车辆,此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经过维修也会对交易价
格造成影响。比如,某品牌的4S店新进车辆,尚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此时
交易并未真实发生,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势必对其销售价格造成影响,故应予考虑其
贬损价值。
3.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要经过评估鉴定程序,在具
体的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受损的程度、损失是否具有可补救性的因
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原告车辆的受损部位非车辆的主要部位,且其车辆经过维修后,车辆本身
已经被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的减损不明显存在,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仅是在参考交通事
故发生前车辆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该品牌及使用年限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一般
交易价格等因素后作出的结论,并未对交通事故对该车辆内在性能、牢固程度的影响程度
等作出判断,故对其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