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张世玮诉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1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世玮
被告: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海出租车公司)
【基本案情】
张世玮于2014年7月3日入职颐海出租车公司任出租司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承包
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2日;颐海出租车公司向张世玮提
供出租车一辆,张世玮缴纳预留金2万元,张世玮需保证行车安全,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则由张世玮负担全部损失。
2014年7月10日,张世玮在驾车运营过程中与胡某相撞,交管部门认定张世玮负全
责。胡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张世玮运营车辆属于职务行为为由,判决:1.保险公司在交
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56万元;2.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3.颐海出租车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营养
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99元。经强制执行,颐海出租车公司向胡某支付案款2799元并缴纳
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总计3374元。
2015年3月30日,张世玮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颐海出租车公司向张世玮返还“预
留金”,但以张士玮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减扣“预留金”5374元未予返还,主张
其中3374元为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案款,2000元为防止伤者再次起诉而扣下的押金。张士玮
由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给部分款项。
【案件焦点】
颐海出租车公司以张士玮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不予返还5374元有无事实及
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颐海出租车公司与张世玮间签订有劳动合
同、承包运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张世玮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出租车期间应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向公司
赔偿损失,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上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来源于缴纳承包费之后的
运营“利润”,此即导致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放松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未能严格遵守道路交
通法规。鉴于此,在张世玮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出租车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广大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
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综上,颐海出租车公司以张士玮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在合理范围内减扣“预留金”并无
不当。
至于具体金额。其一,交通事故赔偿案款2799元部分。该部分款项系商业保险中机动
车全责情况下的20%免赔部分。故张世玮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对该20%免赔部分承担最
终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其二,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部
分。该部分款项为颐海出租车公司未能妥善解决与伤者胡某间的事故纠纷、未能自觉履行
生效裁判文书所致,故该部分款项应由颐海出租车公司自行负担,以督促颐海出租车公司
在日后能够妥善处理纠纷、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其三,对于2000元部分。颐海出租车
公司以防止二次诉讼发生为由而减扣20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
以支持。综上,颐海出租车公司应向张世玮返还款项共计2575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张世玮
返还人民币共计2575元;
二、驳回张世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实质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
观点一:劳动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
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
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
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
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盈利的同时即应承
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
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相较之下,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本案中,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1.双方存有书面约
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了具体要求。即出租车公司曾明确要求张士玮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审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双方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赔偿损
失且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2.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交管部门认定张世玮在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3.损失具有合理性。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799元损失系交
强险及商业性承担责任后的保险免赔部分,且免赔原因为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4.
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其更
应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合理的赔偿责
任,有利于敦促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
公共交通秩序。
综上,笔者认为,在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间有无约定,劳动者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劳动者对损失
的发生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具体赔偿金额的
判定上,则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失的合理性、劳动者的月收入水平、
用人单位为避免损害事件发生有无进行相应的岗位教育培训、用人单位有无扩大损失范围
及金额等因素。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