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1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泰达公司)
被告: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嘉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7日,鼎盛嘉业公司司机于长彦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路同和
庄路口与博瑞泰达公司司机王兆武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于长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博瑞泰达公司将受损车辆于北京静瑞
梅森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因维修导致车辆停驶,造成停运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车辆修理费69850元、停运损失50600元。被告鼎盛嘉业公司辩称停运损失没有证据,也没
有计算依据,不同意赔偿。其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应由保
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关于停运损失,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停运损失依据保险条
款是间接损失,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案件焦点】
1.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2.侵权人、交强险保
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鼎盛嘉业公司司机于长彦驾驶机动车与博瑞泰达
公司司机王兆武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博瑞泰达公司财产受损。事故经认定于
长彦负全部责任,博瑞泰达公司主张鼎盛嘉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
持。于长彦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
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鼎盛嘉业公司予以赔
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车辆修理
费,鼎盛嘉业公司与孝义支公司对此费用不予认可,但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
张,故博瑞泰达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有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运损失,博瑞
泰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参考我国货运行业的一般收入状况、综合考
虑涉案车辆的受损情况和修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
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赔偿。故博瑞泰达
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
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修理费67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鼎盛嘉业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0000元(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官后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
年增加。其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原告所
有的经营性车辆受损严重导致较长时间无法运营,因此造成其停运损失。双方主要争议焦
点即是停运损失应当赔偿多少并且由谁承担,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损
害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这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而前
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已经没有争议。且前两项也是交通事故中最为
常见及重要的赔偿项目,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后两项自应同样由保险公司予以赔
偿。且该条并未表明要将四项赔偿项目予以区分,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在《交通损害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曾经
对此问题进行过明确,“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性
车辆的停运损失的定义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
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虽然在最终公布的解释中进行了修改,但也
只是删除了该概念性条文,因此法院在裁判中应当参考该原则来确定赔偿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关于财产损失的理解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基于侵权客体的不同,侵权责任亦主要分为两种基本类
型: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和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规定
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赔偿。但是“财产损失”的范围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
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只是财产损失的
计算方式。《交通损害解释》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故人身损害中关于财产性内容的赔偿不能界
定为财产损失。第十五条对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负担主体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修理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由承保交
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并无太大争议。关于经营性车辆的
停运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的一类应予赔偿自无争议。司法实践也认可这一间接损失的可赔偿
性。但是关于赔偿主体不能简单等同于车辆修理费等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对于“经营性活动”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
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国对运营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
度。法律保护的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
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支持。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司
法解释中未对停运损失的时间、范围作明确界定,而是以“合理”作为限制。法官应予考虑
的主要有车辆的停运时间、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
3.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规则理解
《交通损害解释》已明确规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一次诉讼案
件中进行赔偿。按照交强险的赔偿规则,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停运损失的前提
即是车辆受损,因此车辆修理费往往已超出2000元限额。商业三者险系自愿投保,在保险
合同中均会明确间接损害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在审查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
确说明及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志峰
24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裁判标准——北京博瑞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