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相邻损害责任的界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

——谭某峰诉黄某平等相邻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7)桂13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谭某峰
被告:黄某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
【基本案情】
谭某峰与黄某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同是广西合山市某单位宿舍楼某栋东面单元的住户,该栋楼房底层为车库,第一层1-1号房屋所有人为谭某峰,第二层1-3号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平,第三层1-5号房屋现无
人居住,第四层1-7号房屋所有人为谢某东,第五层1-9号房屋所有人为蓝
某贵,第六层1-11号房屋所有人为李某甫。该单元各住户的房屋结构相同,均为三房两厅两卫,厨房及相邻的卫生间共用同一条排污管(以下简称主排污管),主卧室的卫生间另用一条排污管,各住户从2010年1月开始陆续入住。入住后,由于主排污管曾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发生两次油污堵塞,原告便于2015年6月单独改造自家的主排污管,截断从其厨房相邻卫生间连接该单元其他住户共用的主排污管,另行从墙外钻孔接管连通自家厨房及卫生间的排污管,直接将污水排入化粪池,不再与其他住户共用主排污管。2017年3月8日,四被告共用的主排污管发生堵塞,污水从黄某平住房与厨房相邻卫生间的马桶溢出,浸泡了黄某平家的地板,并渗漏到一楼房屋顶面,导致原告房屋天花板及部分隔墙墙面发黑、发臭、
发霉,主、次卧室各一组衣柜和主卧室的一个书柜顶层木板变质发臭、
发霉。黄某平的家人发现上述情况即联系了专业疏通下水道的人员前来检查,经打开东面单元公用化粪池检查,确认排污管堵塞的原因是该单元住户长期排放生活油污,累积凝结在主排污管进入化粪池的管道口,经疏通,支出费用150元,黄某平、蓝某贵、李某甫三人自行分担。原告因房屋天花板被污水浸泡,造成已装修好的房屋顶面、墙面及家具受损,经多次与四被告协商未果,于2017年8月16日请求“合山市爱家装饰服务
部”到场核实,并预算天花板、墙面刮腻需人工、材料费5250元,柜子维修需人工、材料费3200元,共计8450元。
【案件焦点】
1.四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按多少比例进行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
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谭某峰与黄某
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均为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在日常生活中,排污共用同一个化粪池,而四被告又是主排污管的共同使用人、受益人,应合理利用其排水排污功能,依日常生活经验,谨慎对可能造成堵塞的原因和现象加以注意。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未能做到谨慎排污,从主排污管中排放油污,造成主排污管在化粪池中的排污口处被累积的油污凝结堵塞,导致生活污水从黄某平住房的卫生间倒灌溢出,漫延整套房屋地板并渗透到原告的楼板,致原告的室内装饰装修及家具被污水浸泡,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由于油污的累积并最终凝结堵塞排污口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原告及四被告均是排污的行为人,亦是化粪池的共同使用人,均有可能导致排污口堵塞事故的发生,据此可以推定上述住户的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黄某平提出的发生污水渗漏时其与家人未在该房屋居住,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和谢某东提出其平时不在家用餐,不使用主排污管,未产生排污源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均不予采纳;黄某平、谢某东共同提出的原告擅自改造排污管,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排污管堵塞的原因不符,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
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及四被告对事故应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按重新装修支出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计算损失为
8450元,该价格符合现行的市场价格,但原告楼面距地面1米以下的隔墙并未被污水浸泡,没有造成损失,其要求全部重新刮腻子并由四被告承担该损失无事实依据,法院酌情扣减此项费用2450元,据此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为6000元,各按五分之一的责任比例分担即四被告每人应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黄某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各赔偿给谭某峰经济损失1200元;
二、驳回谭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相邻权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相互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住宅所有、使用中的相邻关系纠纷主要由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而引发。当前,我国城市居住模式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程度加深,彼此之间制约也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在管理使用中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邻居之间因公共设施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
首先,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正当。相邻权的核心在于不动产相邻各方行使权利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一方面,一方在行使权利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应承担不妨碍和侵犯他方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满足相邻他方正当的不动产权利需求,相邻方应容忍对自己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作为住宅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生活中通过管道排放生活油污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正当行为,但是在排放中行为人应合理行使权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生活油污,从常识判断,为了不使自己的以及与他人共用的管道堵塞,应当根据油污黏稠的不同状况作不同处理,有的可以通过排水管道直接排放,有的需要过滤之后才能排放。涉案管道在本案事发前已多次堵塞,谭某峰正是因此才另改排污管道,在此情形下,共用管道的各使用人本应引起高度重视,避免任意排污,对油污采取合理、妥当的处理方式但并未采取,以致引起本案的损害后果,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正当行使各自的不动产权利。
其次,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核心问题在于认定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是否侵犯
了相邻方的正当权益,其关键点在于判断权利行使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谭某峰的房屋顶板等其他财产被污水浸泡损坏,系因其与黄某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长期通过主排污管道排放厨房油污致其五家共用的主排污管口堵塞引起污水倒灌溢出造成。虽然后来谭某峰通过改造将自家的排污管直接将污水排入化粪池,但其之前曾多年使用双方共用管道排放厨房污水,且其双方均将生活油污排入同一化粪池。根据生活经验以及专业疏通人员的判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长期共同的排污行为均与化粪池处排污管口堵塞和谭某峰的房屋被污水浸泡有因果关系。
最后,关于多个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正当行使各自的不动产权利,且其长期共同的排污行为均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故黄某平、谢某东、蓝某贵、李某甫属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应承担按份责任;谭某峰作为受害人,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亦有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但因排污管口被油污堵塞是一个长期
的、隐蔽的过程,因此无法计量出各当事人的排污行为对造成排污口堵塞的责任大小。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本案的经济损失。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