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下可采用车辆与车牌号相分离的方式保护物权

——刘某前诉伍某燕占有物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74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前被告(上诉人):伍某燕【基本案情】
刘某前于2013年5月拟向案外人刘某玲购买其名下本田飞度小汽车,当时刘某前尚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伍某燕取得小客车指标后无购车需求,与刘某前协商后确定由刘某前使用伍某燕已经取得的小客车指标。刘某前于2013年5月28日与刘某玲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
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诉车辆,涉诉车辆登记在伍某燕名下,后一直由刘某前使用,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亦由刘某前持有。后刘某前取得小客车指标又购买了车辆登记在本人名下。2016年12月,伍某燕欲要回小客车指标自行使用,但刘某前表示可待其家人另行摇号取得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归还伍某燕名下的小客车指标,伍某燕表示拒绝。2017年1月18日,伍某燕将其名下的由刘某前使用的涉诉小客车拖走并控制。
现刘某前诉至法院要求伍某燕返还该汽车。【案件焦点】
为了保护真实权利人,车辆与车牌号能否分离。【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燕在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后与刘某前约定该小客车指标由刘某前使用,刘某前出资购买本田飞度小汽车后登记在伍某燕名下,后该车一直由刘某前占有使用,现伍某燕欲自行使用本人名下的小客车指标,在未与刘某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本田飞度小汽车拖走。现刘某前要求伍某燕返还涉诉本田飞度小汽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前要求伍某燕支付北京中汽京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卡中尚未使用的余额、停车费、保险费、汽车使用费,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伍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某前涉案车辆;
二、驳回刘某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前、伍某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返还原物。涉案本田飞度小轿车虽然登记在伍某燕名下,但实际出资购买人为刘某前,刘某前借用伍某燕的名义进行了车辆登记,车辆的实际物权人应为刘某
前。双方“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行政管理法规,也扰乱了车辆的管理秩序,但违反行政规定与物权保护是不同的权益。伍某燕将刘某前的车辆强行拖走,并占为己有,侵害了刘某前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刘某前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伍某燕上诉主张一审
判决返还裸车,没有车牌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前表示其只要求返还车辆,至于过户登记问题,其以后自行解决。由于双方合意违反机动车管理的行政规定,必然带来相应的后果,双方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伍某燕因返还裸车带来相应的行政手续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刘某前上诉要求伍某燕赔偿侵占车辆造成的损失一节,因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刘某前与伍某燕合意违反机动车管理的行政规定,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刘某前因违法造成的损失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遂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
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六个月,不得转让。刘某前将其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伍某燕名下的目的是获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进行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但违反行政规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不影响对物权应有的保护。
在物权确认和保护方面,双方对涉诉车辆系由刘某前出资购买并无异议。刘某前对涉诉车辆应享有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伍某燕将涉诉车辆强行拖走并占为己有,侵害了刘某前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刘某前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审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车辆与车牌号不能分离,应对涉诉车辆评估后判归取得小客车指标一方所有,车辆
的实际物权人取得经评估确定的对价。本案中,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亦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采取上述方式解决,以实现车辆与车牌号相统一,但经历数次调解后双方仍然坚持各自的意见,在均衡考虑法的谦抑性及探讨车号分离的行政手续的可行性之后,以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为考虑基点,形成本判决。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冯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