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并已长期履行的土地互换行为是互换耕种还是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军诉李某贵、杨某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军
被告:李某贵、杨某金 【基本案情】
大约20多年前,李某贵及其女婿杨某金为耕种方便,找到李某军的父 亲李某来,要求用承包的麻溪垅田与李某来承包的毛不冲田互换。双方 经口头协商同意互换后,李某来花了2000余元,请人将换来的麻溪垅田田 坎重新修砌整理,之后于1998年分家时,将该麻溪垅田分给李某军耕种, 而李某贵也将换来的毛不冲田交给杨某金耕种。20多年来,李某军和杨 某金一直都在互换后的土地上耕种,双方虽然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但却从未对该互换土地的权属发生过争议,杨某金还在2016年将毛不冲 田改为林地,栽种了茶树。麻溪村村委会知悉双方换田事实,一直未表示 异议。2016年,因修建二级公路,麻溪垅田被征收,李某贵、杨某金便否
认此前互换土地行为,要求领取麻溪垅田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款,且经村里 多次协调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麻溪垅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 偿款归原告所有。
【案件焦点】
1.双方口头达成的土地互换行为是互换耕种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 换;2.土地互换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 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为方便耕种进行的土地互换,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权利主体即发生变更,所以原土地上所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也相应互换,亦即原土地权属发生了转移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 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并且双方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现李某贵、杨某金辩称本案土地互换只是 互换耕种而非互换权属,应当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互换土地耕种时另 有特别约定,约定双方只是互换耕种而不是互换权属。李某贵、杨某金 在本案中只提交土地承包使用证来证明,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不 足以证明其反驳事实主张。因此,李某贵、杨某金的辩称理由与法相悖, 亦和当前农村互换土地进行耕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客观 实际不相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同时,《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合同除采取书面方式外,也可以采用口头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李某来与李某贵、杨某金双方口头达成的 土地互换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互换合法有效。互换 后,双方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也可以不办理变
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 九条规定,只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基于李某来与李某 贵、杨某金双方在互换土地后已实际履行多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继续履行,不得因互换后原承包土地现在被征收而予以反悔。
李某来与李某贵、杨某金互换土地后,现李某军已经实际成为麻溪 垅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应当享有该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征 收补偿款。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军与李某贵、杨某金争议的麻溪垅田征收补偿款为李某军所 有。
【法官后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 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 应互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曾经互换承包地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李 某贵、杨某金认为是“互换耕种”而非“互换土地权属”,即不是承包 经营权的互换,所以双方应分别享有各自原承包土地的权利,其该主张显 然没有法律依据支撑。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看,其主要内容是 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耕种是使用土地 的形式之一,需先有承包经营权,方可对土地进行耕种等方式的利用并收
益。其次,从前述有关法律规定看,在我国,互换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互换耕种只是形式,其实质是土地承包主体以及土地 承载的权利义务的互换。最后,双方当事人互换承包地长达20余年,一直 在各自互换后的土地上耕种并收益且无争议,发包方也无异议,应认为各 自已经按照互换后的土地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故李某贵所称只是互换 耕种而未互换承包经营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现国家因修 路征收的是涉案的麻溪拢田,根据双方当事人互换承包地的效力,该土地 的承包权利人是李某军,土地被征收的补偿对象也就是李某军,相应的征 地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
编写人: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曹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