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谈等诉韦某见等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17) 桂0108 民初100 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韦某谈、韦某增、何某英、何某福、程某华 被告: 韦某见、韦某票、梁某锋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3日, 高峰林场作为甲方、程某华作为乙方, 双方签订 一份《林木销售合同》 , 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根据2014年6月10日公 开竞价结果, 由乙方采伐销售标的范围内的林木, 采伐地点为马山县白 山镇新汉村伏汉屯、巴利屯;合同价款为4467154元;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为26. 8万元, 待合同履行完毕, 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后退还给 乙方 (不计利息), 如乙方违约, 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 乙方分两期支 付前述款项, 第一期于2014年6月13日前支付货款268万元及合同履约保 证金26. 8万元, 第二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1787154元; 标的
范围内的木材生产采伐须于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 调运须于2014年12 月30日前完成; 木材及柴火采伐人工费 755460 元 (其中生产用油 24482. 5 升计190963. 5元) 等费用, 合同有效期间内, 乙方凭合法票 据在该费用额度内实报实销据实结算, 乙方所开具的票据涉及的税费由 乙方承担; 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纠纷、村民以各种理由 (如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田、农作物赔偿赞助等) 索要赔偿 (补偿) 阻挠林木采伐运输等, 由该风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该 《林木销售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3月1日, 韦某谈、韦某增、何某英、何某福、程某华 (以下 简称韦某谈等5人) 作为授权方 (甲方), 韦某见、韦某票、梁某锋 (以 下简称韦某见等3人) 作为接权方 (乙方), 双方签订一份《活林木授权 采伐合同》, 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将其承包的高峰林场马山县白 山镇新汉村伏汉屯、巴利屯林木采伐权授予乙方采伐; 合同价款为294. 8万元, 未包含地税、国税的费用 (此费用由乙方自付) ; 乙方分两期 支付前述款项, 第一期于签订合同完毕按投资本金支付140万元, 第二 期于进场开工之日起第50天 (含进场当天) 一次性支付余款160万元;除 设计费和育林基金等按林木所在地林业局规定应收的款项费用由甲方承 担外, 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纠纷、 村民以各种理由 (如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田、农作物赔偿赞助等) 索要赔偿 (补偿) 阻挠林木采伐运输等, 由该风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 用由乙方承担。该《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诉讼过程中, 韦某谈等5人主张其与韦某见等3人原系合伙关系, 后 因内部有分歧, 韦某谈等5人欲退出合伙, 故与韦某见等3人签订案涉 《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 。韦某谈等5人主张案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 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94. 8万元, 第一期款项140万元实为韦某见 等3人当初的投资款及当时的收益对价, 该款项没有实际支付, 第二期 款项160万元实为韦某谈等5人当初的投资款及当时的收益对价, 因案涉
林木由韦某见等3人采伐, 故该款项由韦某见等3人支付给韦某谈等5 人。韦某谈等5人主张向高峰林场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6. 8万元系由 韦某谈等5人与韦某见等3人共同出资, 高峰林场尚未退还该款项, 若从 160万元中扣减该款项, 则该款项应归韦某谈等5人。对韦某谈等5人的 前述主张, 韦某见等3人予以认可。韦某见等3人主张当初8人在退伙合 伙时, 还签订有与案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类似的另外两份《活林 木授权采伐合同》, 后因履行问题产生另外两案诉讼纠纷。对韦某见 等3人的前述主张, 韦某谈等5人予以认可。
【案件焦点】
1. 尚欠林木款的数额是多少, 韦某见等3人应否向韦某谈等5人支 付林木款;2. 韦某见等3人应否向韦某谈等5人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韦某谈等5人 与韦某见等3人一致确认双方原系合伙关系, 本案系双方退伙时签订案 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后因履行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故本案的基础 法律关系应是合伙关系。韦某谈等5人主张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 关系, 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经本院 释明, 韦某谈等5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据此, 韦某谈等5人的起诉不符合 起诉条件, 应予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 下:
驳回韦某谈、韦某增、何某英、何某福、程某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形式愈加丰富, 法律关系亦越发复杂。 如何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关系, 成为主审法官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例 如本案, 韦某谈等5人与韦某见等3人原为合伙关系, 合伙解散时,8人以 案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的形式进行清算, 以此确定财产分割, 此 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 引发诉讼。此种情形下, 应按买卖合同关 系, 还是合伙关系审理, 成为主审法官的必选难题。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决定着案件的审理方向, 是正确裁判的基础。 一般情形下, 认定法律关系可围绕人与事进行识别, 具体可采取以下步 骤进行识别: 一是纠纷的参与人有哪些, 各自的角色、地位如何; 二是 参与人之间发生了何种事情, 事情的脉络是什么; 三是参与人之间发生 的事情出现了何种障碍, 原告的诉请与发生的事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
具体到本案, 一是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韦某谈等5人与韦某见等3 人, 合计8人, 此8人以平等地位合作从事林木采伐、销售。二是此8人 在合作从事林木采伐、销售过程中, 先以程某华名义对外与高峰林场签 订案涉《林木销售合同》, 尔后此8人分工合作, 从事林木采伐、销 售。三是此8人在分工合作, 从事林木采伐、销售过程中, 因内部有分 歧, 韦某谈等5人欲退出合作, 故与韦某见等3人签订案涉《活林木授权 采伐合同》, 后因韦某见等3人未按照案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履 行义务, 致使韦某谈等5人依据案涉《活林木授权采伐合同》主张权利, 希望得到退出合作后应得到的分割财产。经过上述步骤的梳理, 基本可 以认定本案系韦某谈等5人欲退出合作而与韦某见等3 人签订案涉《活 林木授权采伐合同》后, 因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 再结合韦某谈等5人 与韦某见等3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致确认双方原系合伙关系, 故本案的基 础法律关系应是合伙关系。韦某谈等5人主张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 同关系, 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 经本院释 明, 韦某谈等5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据此, 韦某谈等5人的起诉不符合起
诉条件, 应予以驳回。
编写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彭情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