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预期违约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认定

——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诉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 粤0115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 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钢公司) 被告: 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新公司)
【基本案情】
广钢公司、粤新公司于2014年10月签订液体供气合同, 约定广钢公 司向粤新公司供气, 氧气每公斤0. 6元, 月最低结算量为20吨; 二氧化 碳每公斤0. 68元,月最低结算量为10吨; 该设备月租赁费为5500元。合 同同时约定, 首个供应期至少五年,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期限内剩余 月份的月最低结算金额之总和 (如无月最低结算金额约定的按每月5000 元计) , 再加上设备安装费用50000元、压力容器报装领证费用30000元 及设备拆回费用20000元; 广钢公司投资近百万元在粤新公司处建造、 安装、调试好该设备, 并办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专供粤新公司使





用。 2016年年初, 粤新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货款, 2016年4月停止 购气。广钢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粤新公司支付部分 货款, 尚有部分货款及设备租金未付, 广钢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 除, 并要求粤新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律师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 2017年5月6日至合同期满终止之日2020年2月29日每月5000元共计
169138元的违约金以及设备报装、安装、拆除费用100000元。 【案件焦点】
广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确认合同于2016年5月5 日解除,设备租赁费与违约金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费依据合同约 定按比例承担, 设备报装拆除费10万元予以支持。本案的焦点为违约金 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应否支持。
案涉合同因粤新公司逾期付款提前终止, 构成违约, 广钢公司向粤 新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 粤新公司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 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粤新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 下, 广钢公司有止损义务, 粤新公司已于2016年3月发生违约行为并停 止用气, 广钢公司应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直至 2017年5月5日才实际解除, 广钢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这些工作。综合 考虑广钢公司商业机会成本、工业气体排空等损失、粤新公司的过错程 度以及广钢公司在安装、包装、拆回设备中获得的赔偿, 法院酌情认定 粤新公司给予广钢公司赔偿相当于6个月共计30000元的违约金, 参照标 准为原粤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5000元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扣除粤 新公司多支付的6250元设备租赁费后, 粤新公司应向广钢公司支付





12375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19000元的律师费,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综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费用承担情况, 本院对原告主 张的律师费中的8062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新海工 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液体供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自2017年5月5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750元;
三、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62元;
四、驳回原告广钢林德气体 (广州)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 广钢公司、粤新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是典型的“照付不议”合同。 ( Take-or-Pay contract) “照付不议”合同形式目前被广泛用于天然气 等能源供应合同中, 其实质是将产品开发方、运输方与市场用户捆绑在 一起, 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使用中的风险。但该类合同的货款、违约 金等核心条款主要和“约定用气量”相关, 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力量对比悬殊等因素, 易突出强调买方的“照付不议”义务而导致权利 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为此, 在本案审理中, 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





发, 从合同订立时双方可期待利益入手, 在裁判过程中, 结合了可预见 规则、过错原则、减损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排除原则, 综合案涉合同 约定、合同各相当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同既得利益、实际损 失等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既尊重商业习惯, 也不机械适用, 而是从合同 履行情况、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妥善平衡双方的权 利义务, 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样本, 具有典型意义。
编写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陈文铂 黄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