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车辆超载能够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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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祁维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祁维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人寿财险滨州支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祁维强的鲁MW1× ×/鲁MX××挂半挂车辆挂靠于无棣县恒信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从事运输,2016年3月4日,鲁MX××挂车 以恒信公司名义在被告人寿财险滨州支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 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为自2016年3月4日0时起至
2017年3月3日24时止。《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记 载:“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 ……”
2016年12月24日5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装载SPCC(B)-IB轧硬卷板





行至205国道滨州市沾化区大高镇立交桥附近时与王文友停放的货车相 撞,造成祁维强、王文友和货车乘车人王爱齐受伤,车辆及货物损坏、公 路设施损坏,经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原告、王文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爱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山东新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载货物 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评估意见为:鲁MW1× ×/鲁MX××挂车因事故造成 车载货物直接损失152697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
原告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挂车核定载质量33500kg,评估报告书和轧 卷板出库清单记载事发时原告车载货物38.27吨。
【案件焦点】
运输车辆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能够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
偿,但是保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免赔事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 量,严禁超载; ……”由此可见,超载行为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法律 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生效实施后,每个人都应当知晓其内容并依法实施 行为,原告及其挂靠的恒信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运输的个人和组织,本院认 定其对严禁超载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 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 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 《公路货运承载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车辆超载被列为保险





人即被告的免赔事由。投保单中下方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本人所填 写的投保单已附《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 险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 理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已 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 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恒信公司在该处加盖了印章,可见,被告已经向 原告车辆一方就保险人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原告一方已经对该部分内 容知晓并充分理解。原告系实际车主,恒信公司是名义车主,两者系投保 车辆的运输利益共同体,恒信公司知晓的内容认定原告同样知晓。因此, 原告车辆的超载行为构成被告的免赔事由,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 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祁维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牵扯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超载行 为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原告及其挂靠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运输的个 人和组织,其对严禁超载的法律规定更应当是心知肚明的。本案中,《公 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将车辆超载列为保险人的免赔事
由,投保单中下方投保人声明一栏中也载明“本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已附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尤其 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的条款的内容和 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 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 据”,恒信公司在该处加盖了印章。可见,被告已经向原告车辆一方就保





险人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原告一方已经对该部分内容知晓并充分理
解。原告系实际车主,恒信公司是名义车主,两者系投保车辆的运输利益 共同体,恒信公司知晓的内容认定原告同样知晓。因此,原告车辆的超载 行为构成被告的免赔事由,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编写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孙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