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樵彬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贸国际商务旅行社 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25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樵彬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北京中贸 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
【基本案情】
商务公司通过趣拿公司的网站发行产品广告,该公司提供“三亚三 大海湾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天奢华游”的旅游服务产品,在介绍该 产品的网页中注明了所提供的6家酒店中的每家酒店均为五星级。樵彬 通过上述网站于2016年4月23日购买了2份该产品、5月17日购买了2份该 产品、5月18日购买了4份该产品,并通过该网站在线支付了22152元。商 务公司向樵彬开具了相关发票。樵彬购买上述产品后分别于2016年5月9 日 (消费5592元)、2016年7月8日(消费5520元)、2016年7月11日 (消
费2760元)、2016年9月2日(消费8280元)入住了“三亚香格里拉度假酒 店”“三亚华宇亚龙湾迎宾馆”两个酒店并接受了相应服务。上述二家 酒店不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五星级酒店名录中。趣拿公司因上述信息发 布行为被消费者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趣拿公司的 上述行为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商品或 者服务的违约行为,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另查,商务公司提供的“三亚三大海湾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天 奢华游”旅游服务产品中的六家酒店中除“三亚维景国际度假酒
店”“三亚海棠湾喜来登度假酒店”是五星级酒店外,其余酒店均不是 五星级酒店。樵彬为保全互联网的网页证据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了 公证,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
【案件焦点】
1.旅游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涉案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3.如 何确定消费者损失赔偿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 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商务公司称自己宣传的标题为“三亚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 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是因为趣拿公司的过错将六家酒店标注为五 星级,自身并未欺骗消费者。但根据平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约定俗 成的判断标准,所谓的“五星豪华酒店”即应是五星级酒店,商务公司的
上述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提供的酒店均为五星级 酒店,故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商务公司因此获益,故该 公司除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承担增加赔偿三倍费用。
樵彬在2016年4月23日通过趣拿公司的网站购买了商务公司提供的 旅游服务产品,并在同年5月9日接受了相应服务,此时樵彬即发现其所接 受的服务与“趣拿”网站的宣件不符,其所入住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
樵彬在了解到商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后,仍继续购买上 述服务并选定在非五星级酒店消费,其行为属于意识到上述服务瑕疵后 主动接受并选择该服务,故樵彬在2016年5月17日及以后的购买与消费行 为不属于受到经营者欺诈而产生的消费,商务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其因此 产生的消费金额商务公司不必返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 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趣拿公司作为网站平台的运营管理者,没有能力判 断商务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有逐一 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能力,故对樵彬因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 担责任。
现樵彬要求返还的消费金额及赔偿金过高,具体的数额依法判定。 其所主张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 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贸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退还樵彬5592元,赔偿16776元;
二、北京中贸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给付樵彬公证费1200元;
三、驳回樵彬对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四、驳回樵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一)旅游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在度假产品中宣传的“五星豪华酒店”是否
为“五星级酒店”,与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直接相关。根据行 业相关标准,酒店的星级评定具有较为统一的标准,一般需根据建筑设
备、酒店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综合判定,现在通行的酒店等级 共分五等,从一星级到五星级。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五星”即为“五 星级”,代表了最高标准的酒店等级,旅游公司提出的“五星”并非“五 星级”,明显违背日常经验法则和社会约定俗称的标准,主观欺诈故意十 分明显。在旅游公司提供的相应酒店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均达不到五星 级酒店标准的情况下,仍作“五星”宣传,导致樵先生误认为酒店星级服 务达到相应标准而购买消费,符合欺诈的主客观要件。
(二)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察其是否“明知”或“应 知”欺诈行为。作为网站平台的运营管理者,该网站仅提供中介平台服 务,并没有能力对旅游公司提供酒店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会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判断,也没有逐一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能力,故对 原告樵先生由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对于樵先生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法官仅对其第一次入住宾馆后产 生的费用及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对后续消费行为的赔偿请求并未支
持。因为樵先生在第一次入住后即发现其所接受的服务并不符合相关星 级标准,即已经认识到受欺诈之状况,但其仍继续通过涉案网站再次购买 了旅游公司的上述服务,并选定在非五星级酒店消费,故后续消费行为并 非因旅游公司欺诈行为导致错误认识而产生,不符合欺诈赔偿的主观要 件,此部分消费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