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友等诉严瑞灵、柳州市瑞和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 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民初1475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金友、罗世全、罗华安
被告:严瑞灵、柳州市瑞和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 司)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0日,被告瑞和公司出具三份致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的授权书,授权原告罗世全作为其代理人,原告罗世全有权在2008年1
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厦蓉高速公路水口—格龙段和都匀段 以及厦蓉高速公路格龙—都匀段预应力塑料波纹管的采购投标活动中, 以被告瑞和公司的名义与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 有关的事项。2009年11月1日,被告瑞和公司出具一份致贵州高速公路开 发总公司的授权书,授权原告罗世全作为其代理人,原告罗世全有权
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间,在黎洛高速公路预应力塑料波 纹管的采购投标活动中,以瑞和公司的名义与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 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2014年5月27日,被告瑞和公司出具一 份致水电十四局基础事业部凯雷高速项目部的授权书,授权原告罗世全 作为其代理人,原告罗世全有权在该事业部预应力塑料波纹管的采购活 动中,以被告瑞和公司的名义与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 切与此有关的事项。上述授权书均经过了公证,授权书上盖印了被告瑞 和公司的公章,有被告严瑞灵作为被告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原 告罗世全的签名。
2009年10月1日,被告瑞和公司与买方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物 资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被告瑞和公司向该公司出售各种型号 的塑料波纹管,其中记载被告瑞和公司的代理人为原告罗世全。2009
年11月10日,被告瑞和公司与买方中铁二局一公司汕昆高速公路T1标合 同段签订《塑料波纹管合同》,约定被告瑞和供公司向买方出售各种型 号的塑料波纹管,其中记载被告瑞和公司的委托代表是原告罗世全。
2017年4月28日,被告瑞和公司出具致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分公司的介绍信,授权原告罗世全等两人前往该公司办理对账收款 事宜。
【案件焦点】
涉案委托合同的主体。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委托 合同的主体问题。从三原告提供的授权书来看,其中记载的委托人是被 告瑞和公司,被告严瑞灵是以被告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从涉 案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罗世全是作为被告瑞和公司的代理人
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三原告代理销售的是被告瑞和公司的货物;从三原 告提供的周金友、罗世全、罗华安在贵州销售“波纹管”提成款汇总表 来看,其中记载的提成款的计算基数是货款,而该货款指向的是被告瑞和 公司的货物,被告严瑞灵作为负责人在提成款汇总表下方签名所确认的 应为被告瑞和公司应付给三原告的提成款。综合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 应认定与三原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被告瑞和公司,不应将提成 款汇总表从全案证据中孤立出来,简单地以被告严瑞灵在提成款汇总表 上的签名作为认定被告严瑞灵是委托合同主体的依据。
与三原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被告瑞和公司,三原告的事实 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经释明后,三原告仍坚持主张其合同相对方 为被告严瑞灵而非被告瑞和公司,仍坚持要求被告瑞和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三原告诉请不是合同主体的被告严瑞灵承担给付提成款的责
任,诉请作为合同主体的被告瑞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没有事实依 据,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金友、罗世全、罗华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注意明晰合同 主体与案涉法律关系。本案中,三原告主张与其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 体是被告严瑞灵,经法官释明后,其仍坚持与其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 是被告严瑞灵而非被告瑞和公司,仍坚持要求被告瑞和公司对被告严瑞 灵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官认为,关于涉案委托合同的主体问题。从三原告提供的
授权书来看,其中记载的委托人是被告瑞和公司,被告严瑞灵是以被告瑞 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从涉案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罗 世全是作为被告瑞和公司的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三原告代理销 售的是被告瑞和公司的货物;从三原告提供的周金友、罗世全、罗华安 在贵州销售“波纹管”提成款汇总表来看,其中记载的提成款的计算基 数是货款,而该货款指向的是被告瑞和公司的货物,被告严瑞灵作为负责 人在提成款汇总表下方签名所确认的应为被告瑞和公司应付给三原告的 提成款。因此,与三原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被告瑞和公司。最 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合同主体的认定,不应孤立地从文件的落款签字来判断,而应综 合全案证据来进行判断。比如在本案中,就不能将提成款汇总表从全案 证据中孤立出来,简单地以被告严瑞灵在提成款汇总表上的签名作为认 定被告严瑞灵是委托合同主体的依据。实践中,我们在与公司企业等法 人签订合同时,签名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虽然签的是个人的姓名,但 其实际上是代表其所任职的公司来缔结合同,其自然人人格被公司人格 吸收,其以法人代表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公司承 担。因此,当发生纠纷,合同的当事人诉至法院,其起诉的对象应该是公 司而不是那位签字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很多时候,合同主体认定 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诉讼成败,大家在打官司时,一定要注意明确谁才是合 同主体。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刘海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