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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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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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冠国际物流有限公 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3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威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欧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欧冠公司)
【基本案情】
德威公司与欧冠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2015年5月,欧冠公司 委托德威公司安排了四笔由深圳飞往法国巴黎的货物出口航空运输,分 别为UPS运单号406-87687294、406-87687154、406-87687305(退仓)和 MU运单号112-08034880。共计发生运费人民币31972.2元。其中UPS运单 号为406-87687294的业务共计运输四件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了三件。
该笔货物是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委 托欧冠公司从深圳运至法国巴黎。依据欧冠公司提交的迈瑞公司发票显





示,丢失的三件货物分别为Bricyte E6附件-自动进样器,价值3000美元; 电脑主机,价值1000美元;显示器,价值500美元。诉讼中,德威公司对该 发票亦予以认可。另查,德威公司将部分货物的ATA通关单证随货物一并 托运,其中有4份ATA单证亦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德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 求:1.欧冠公司支付德威公司运费人民币31972.20元;2.欧冠公司承担本 案全部费用及保全费。欧冠公司反诉请求:1.德威公司赔偿因货物丢失 产生的损失美元4500元(以原告实际清偿之日的汇率结算);2.德威公司 赔偿因遗失ATA单证册产生的损失欧元3617.92元(以德威公司实际清偿 之日的汇率结算)及人民币146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威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1.虽然纠纷当事人均为国内公司或自然人,但法律事实发生在域外, 是否需要通过法律冲突规范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包 括国际条约或域外法;2.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是否应履 行条约义务;《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 损害赔偿应如何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
德威公司接受欧冠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货物空运并收取运费,双方形成 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 行。德威公司为欧冠公司提供了运输服务,欧冠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运费 的合同义务。故德威公司请求欧冠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31972.2 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德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遗失欧冠公司 托运的货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德威公司主张应按 照航空公司出具的提单上背面记载的赔偿须知按照每公斤SDR19特别提 款权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德威公司所提交的提单为没有提供原件核对的





打印件,欧冠公司对该提单的内容也不确认,且德威公司所提交的提单托 运人和承运人也并非德威公司与欧冠公司,故德威公司提交的该提单不 能证明德威公司与欧冠公司双方约定货损的赔偿标准为每公斤SDR19特 别提款权,故德威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美元4500元进行赔偿。关 于ATA单证遗失的损失问题,因德威公司与欧冠公司双方之间为货物运输 合同关系,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ATA单证等报关手续随货物由承运人负 责运输,欧冠公司也未举证证明ATA单证随货是交易惯例,故欧冠公司请 求德威公司赔偿因ATA单证遗失导致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因中国和法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而案涉货物系《蒙特利尔公
约》第一条适用范围内的“国际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应适用《蒙特利 尔公约》处理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德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遗失欧冠公司托运的货物,依法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德威公司在承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UPS运单号406- 87687294项下的三件货物)发生丢失,德威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 上所述,本案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四十九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 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 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故《蒙特利尔公约》在本案中强制适用,不以 当事人是否选择或者约定为前提,因此欧冠公司未对空运单背面条款予 以确认并不能排除《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涉案货损的赔偿标准应适 用《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责任限额的规定。
根据迈瑞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丢失货物重量为26.4公斤,价值为





4500美元,德威公司确认丢失货物重量为26.4公斤,但称欧冠公司以前的 电子邮件附件中所显示的货物价值仅为850美元,二审认为该邮件仅是欧 冠公司办理托运过程中单方所填,未经迈瑞公司确认,不能作为认定货物 价值的依据,货物的重量和价值应以迈瑞公司的商业发票为准。丢失货 物重量为26.4公斤。《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赔偿限额以 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为限,2014年6月11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2届理事 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规定的责 任限额将维持在2009年进行第一次复审后确定的水平,即19个特别提款 权。故赔偿限额应为26.4×19=501.6个特别提款权。涉案货物实际价值 4500美元已超过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限额,故德威公司应以501.6 个特别提款权为限向欧冠公司赔偿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德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冠公司丢失货物产生 的损失501.6个特别提款权(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本判决生效当日公 布的1个特别提款权表示的美元价值计算);
四、驳回欧冠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和法 国均参加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问题的《蒙特利尔公约》,根据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 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点和目的地点是在 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 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 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 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本案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的适 用范围,应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这里的某 些规则主要就是损失赔偿方面的规则。《蒙特利尔公约》具有强制适用 的性质。《蒙特利尔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 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 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因此,无 论欧冠公司是否在空运单背面的合同条款上签字,《蒙特利尔公约》的 赔偿限额都应强制适用。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