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安市潭头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安公司) 被告:福安市潭头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潭头小学)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4日,闽安公司与潭头小学签订协议书,约定闽安公司承 建潭头小学宿舍楼。闽安公司于2010年完成该工程后,潭头小学于2010 年即投入使用该教学楼。2012年5月17日,潭头小学召集了各单位对工程 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潭头小学委托宁德市远达工程造价咨询有 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定审定后造价为1793279元。潭头小学支 付部分工程款,余款335442元至今未付。闽安公司遂于2016年5月26日诉 至本院。潭头小学以厕所存在渗漏问题,要求闽安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对 渗漏问题进行无偿修复。
【案件焦点】
是否应采纳潭头小学的抗辩主张。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保修期设定的目的在于保 障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 有义务进行修复。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之后,才可以投入 使用。如果提前使用,则应该从使用之时开始计算保修期。况且,《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建筑物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则保 修期应当从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潭头小学于2010年即投入使用该教学 楼,至今已经超过了五年期限。该渗漏问题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保修期
限。闽安公司对渗漏问题无保修义务。因此,闽安公司无义务对厕所渗 漏问题承担责任。潭头小学主张闽安公司对厕所渗漏问题进行修复,缺 乏依据,不予支持。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安市潭头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闽安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54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26日计至付款之日止)。
【法官后语】
建筑工程出现的渗漏质量问题是否属于闽安公司的保修责任。而此 问题又涉及该渗漏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就渗漏问题的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 。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可知,该建筑工程实际于2010年春季投 入使用,但是闽安公司与潭头小学书面签署的验收文件载明建筑工程于 2012年验收合格。因此,认定本案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直接决定了 渗漏问题的保修期是否已过,渗漏问题是否属于闽安公司的保修责任。
如认定保修期从2010年春季起计算,至发生诉讼的2016年5月,已经超过5 年的保修期,如以双方书面签署的验收文件的2012年起计算,则渗漏问题 仍在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修期内。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应该从发包方提前使用建筑工程的时间起算。从 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符合保修制度的设立初衷,保证了使用人对建筑 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同时又避免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筑物又迟迟不予验 收,变相延长承包人的保修年限。因此,在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工程的情 况下,保修期从使用之日起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具体到本案,虽然建筑工程在2010年已经投入使用,但因种种原因, 导致工程于2012年才验收。在此种情况下,应该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 时间起算质量保修期,而不是双方签署书面验收文件的时间。
编写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叶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