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委托他人代办工程承包资质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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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杰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电杰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资质申报代理协
议》,协议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并获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地基与基础专业承 包三级资质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告支付第





一笔代理费用10.4万元。2016年6月20日,乙方将全部招聘人员与甲方进 行交接,双方签订了人员交接单。交接单载明:乙方招聘之人员仅供甲方 申报四项三级资质使用,其他用途无效。交接单载明交接人员共89人,其 中,建造师14人,中级职称30人,现场管理人员15人,技术工人30人。交接 单还约定了各项人员职称的使用期限,同时约定在申报期间,由甲方自行 负责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由于甲方未缴纳社保费,造成在申报资质期间 受阻,由此直接产生的人才使用期限延续的,由甲方自行承担。2016年6 月、7月,上述人员通过原告公司申报参加社保。2017年2月9日,原告取 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以及地基与基础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至今尚未取得。2017 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告函》,称原告拖欠第二 笔代理费导致因缺少公关经费,代办申报事项受阻,致使被告后来再次申 报造成严重损失,部分兼职挂靠人员已经到期,故决定于2017年7月3日终 止合同,同时要求原告支付剩余代理费用1560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当日申请 撤回反诉。2017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资质申报 代理协议》及相关协议不再履行,被告于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原
告50000元,协议还约定了撤诉后的诉讼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
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不予准许撤回起诉及反诉的民事裁定
书。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所涉 的委托合同为有效。其中,被告认为:一、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故从合同履行上来看合同 有效。二、代理协议是双方对于委托办理资质事宜的约定,被告受托办 理相关事宜收取报酬,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此行为在市场 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从法律关系看,合同有效。三、双方签订协议没有损 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理由如下:1.原告是真实存在且合法注册的公 司,其主营是进行工程施工,其资质申办与公司经营范围真实一致。2.被





告为原告办理资质提交的所有文件均真实。3.原告聘用技术工程人员这 一事实是真实的,原告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技术工 程人员接受原告管理。4.任何机关、个人单位都可依法申请资质,被告 只是因为有专业申办经验,加速了事件办理,申办资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 违法行为。5。原告尚未获得全部资质,尚未进行施工经营,不可能损害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四、虽然双方合同中有挂靠这类字眼,但不能就 此认为双方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挂靠是追究原 告与其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挂靠不是本案审查范围。2.原、被告双方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用语不准确,合同中的挂靠与法律意义的挂靠不一
致,双方表达的是被告为原告寻找技术人员并代发薪酬。3.事实上不存 在挂靠关系,挂靠是指相关工程人员将资质挂在原告名下而不从事实际 劳动。本案被告为原告寻找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均受原告管理且在原告 处干活,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告为其缴纳社保。五、本案委托合同 没有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六、即使法 院认定合同效力有瑕疵,我方认为不应按照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双方已 经和解,本案属于不应返还或者不宜返还的情况,返还会造成更为复杂的 法律关系以及纠纷,故即使合同无效也应该维持现状。原告亦认为双方 签订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不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案件焦点】
建筑行业中委托他人代办工程承包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 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 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依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 内容,原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寻找具 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且双方明确约定挂靠人员仅供申 报资质使用,并不在原告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 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 全生产。而本案所涉的委托合同,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 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如果实施施 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亦无法得到保障,故该委托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 符,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北京国电杰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朗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电杰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在建筑行业中,企业挂靠、证书挂靠、资质代办已经成为行业公开 的“秘密” 。建筑资质本身的作用和含义,就是区别一个公司施工能力 的标准,企业必须满足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要求,才能办理下 来资质。其中,建筑师、建造师的数量更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 标,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施工的质量和水平。而一些无资质的建 筑企业,寻求低成本的资质获取办法,同时,一些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将证书明码标价以供挂靠,这些挂靠的证书并不能提 升建筑企业实际的技术水平,反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势,即通过挂靠 证书取得资质的企业,其人工成本远低于正规建筑企业,进而可以以低价 承包工程,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进行施工,只是通过资质承包下来工程
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赚取差价,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推动豆腐渣工程的黑 手。
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 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挂证”行
为,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其工程的质 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在建筑行业中, 各种挂靠、挂证行为已司空见惯,在本案中,原、被告均不认为其签订的 委托合同有何问题,原告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而被告也反诉 原告要求继续支付代理费。对这种已形成灰色利益链的“行业惯例”应 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虽原、被告在审理中达成了和解,原告 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而是通过判决确认 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导向作用,彰显了资格证书 挂靠无效的法律规则,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 情况,进而最终保障建筑企业的真实实力,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