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展会展位制作须注重诚信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广州棋鑫展览设计公司诉中山市柏妮达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广州棋鑫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棋鑫公司)
被告:中山市柏妮达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柏妮达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4日,棋鑫公司与柏妮达公司签订了《展位特装工程合同 书》,约定柏妮达公司就2016年香港秋季照明展的展位特装工程委托给 棋鑫公司制作,该展位长9米、宽3米、面积为27平方米,展位号3B-
B01/02/03,布展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26日,展位的使用时间为2016
年10月27日至30日,工程总价为71000元,已付21300元(30%),余款49700 元(70%)应于2016年10月29日前支付,但柏妮达公司至今未付,棋鑫公司 按合同约定对该工程进行了制作和搭建,柏妮达公司在2016年10月27日 至30日正常地使用了该展位。本案涉诉的展位布展时间只有2天,开展时 间(使用时间)只有4天,在开展结束的2016年10月30日的晚上就完全拆





除。在2016年9月14日,柏妮达公司的法人代表王鹰在本合同签名,只
在2016年9月19日柏妮达公司通过其股东王颖的账户支付了首期款
项21300元。柏妮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严重地侵犯了棋鑫公司的合法权 益,请求柏妮达公司支付棋鑫公司展位制作费49700元并支付棋鑫公司自
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滞纳金(至立案之日的滞纳金
为1352元,以49700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 计算)及本案的受理费。柏妮达公司辩称棋鑫公司在开展前没有提供展 位总开关导致柏妮达公司临时请香港当地工作人员接电,大会关电源前 十分钟柏妮达公司的整个展厅才接好电,由于柏妮达公司参加的是灯饰 展,因为棋鑫公司的原因导致展厅没有提供电,且棋鑫公司提供的地毯质 量比较差,影响了公司的形象,柏妮达公司的损失非常严重。在参展的最 后一天整个展厅没有通电,给柏妮达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柏妮达公 司也从来没有说过不支付款项,只是希望棋鑫公司道歉。
【案件焦点】
1.棋鑫公司是否已经依约提供合同项下义务;2.棋鑫公司要求柏妮 达公司支付制作费49700元有何依据;3.被告抗辩原告工作成果存在诸多 问题有无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棋鑫公司与柏妮达公司 签订《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棋鑫公司 已为柏妮达公司进行工程安装施工,柏妮达公司已经使用,柏妮达公司应 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款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71000元,柏妮达公司仅 向棋鑫公司支付首期21300元,现棋鑫公司诉请柏妮达公司支付工程余款 49700元成立,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最后的付款时间为布展结束后三个工 作日内,布展完成的时间可确定为2016年10月26日;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 款每天需支付5%的滞纳金,现棋鑫公司诉请柏妮达公司支付滞纳金(实为





违约金)以49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 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棋鑫公司合理主张,予以支持。关 于柏妮达公司抗辩的棋鑫公司履约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本案棋鑫公 司诉请并无直接关系,柏妮达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柏妮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棋 鑫公司支付49700元;
二、被告柏妮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棋 鑫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9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的4倍从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法官后语】
市场经济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棋鑫公司与柏妮达公司自愿订 立展位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则棋鑫公司与柏妮达公司均应遵守诚实 信用、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棋鑫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布展义务,柏妮 达公司也实际使用了展台参展,依约柏妮达公司应按时支付款项给棋鑫 公司,这既是合同约定,也是合同法的规定,更是市场活动诚信原则的要 求。柏妮达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棋鑫公司诉请柏妮达公司按约付款合 约合法合理,法院理应予以支持。柏妮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棋鑫公司与柏妮达公司约定若迟延付款则每天需支 付5%的违约金,此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双方理应遵守。棋鑫公司主张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是棋鑫公司基于合同约定 的合理主张,法院对此判决支持亦为对市场诚信原则的保护。
与本案棋鑫公司诉请和判决相反的方向是,棋鑫公司是否对柏妮达 公司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柏妮达公司抗辩棋鑫公司未对案涉展台及时 通电、棋鑫公司提供的地毯质量差影响形象等问题,棋鑫公司未予确认,





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从举证责任分配来说,柏妮达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 责任;柏妮达公司若须完成该举证,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和保留证 据。另有地毯质量问题,若非质量严重偏离正常的使用标准,柏妮达公司 还应在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地毯的质量标准。柏妮达公司抗辩的棋鑫公 司违约事实是否能得到认定,或直接关系到棋鑫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能否 成立和违约金计算数额的问题;若柏妮达公司有进一步的证据,甚至可反 向主张棋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诚信问题不仅是 柏妮达公司对棋鑫公司的付款问题,更有可能存在于反向的棋鑫公司对 柏妮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诚信保护问题是经济合同缔 约主体应有的法律意识内容,亦为司法不应回避的审查内容。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