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反诉与本诉牵连性的判定标准

——张某媚诉陈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辖终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媚
被告(上诉人):陈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 海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3日中午,张某媚与朋友若干人,无偿搭乘陈某杰驾驶的 粤YLC×× ×汽车,行至广州绕城高速东行77公里500米路段,陈某杰因没 有确保安全行车而失控碰撞路上防撞沙桶及钢制护栏,致使张某媚受
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遂张某媚依据公安机关认 定的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 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125583.33元。
被告陈某杰反诉称,其与张某媚在公安机关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非陈某杰的





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案件焦点】
被告陈某杰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构成反诉。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杰“撤销调解 协议”的请求,属于抗辩,不构成反诉。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某杰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陈某杰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媚是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 确定的上诉人陈某杰负全部责任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应根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确定。上诉人陈某杰与被上诉人张某媚在 公安机关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撤销与否,不影响被上诉人应负 的责任,也不吞并上诉人的本诉请求。上诉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上诉人在 公安机关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的内容只属于抗辩,不构成反
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 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 反诉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 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 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 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由此 可见,反诉存在三大核心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和双重性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 诉原告提起的,即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本诉的原告。
(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应具备成立诉的一般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并不必然依赖本诉 而存在。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
(三)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所谓牵连性,是指反诉标的及诉讼请求与本诉的标的及诉讼请求具 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上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正是这种牵连性, 可通过反诉来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其牵连性主要表现 为: (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主要标 准。





本案中,被告陈某杰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公安机关 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其反诉称,在 公安机关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该 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非被告陈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予以撤销。其 中,被告陈某杰提起反诉的一般程序性条件(如管辖法院、诉讼程序、提 起期限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成为判定反诉是 否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原告张某媚基于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提起侵权损害 赔偿之诉,要求被告陈某杰承担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过错责任,本质上属于 以侵权法律关系为依据提起的给付之诉(本诉)。而被告陈某杰反诉要求 撤销双方在公安机关订立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以合同法律 关系为依据提起的形成之诉(反诉)。二者虽然是基于相同事实提起,但 是隶属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诉的请求根本无法达到抵 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请求的效果。
综上所述,被告陈某杰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具有牵连性,只是抗辩请 求,应当另案起诉。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