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成都优度物流有 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31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财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
第三人:希杰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杰荣庆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4日,希杰荣庆公司向天安财险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等 保险。2015年1月7日,希杰荣庆公司(甲方,托运方)与优度公司(乙方,承 运方)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希杰荣庆公司委托优度公司运输 货物,乙方不得将甲方托运货物另外委托第三方运送,乙方擅自将甲方托 运的货物委托第三人运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
失。希杰荣庆公司委托优度公司将8件益生菌冲剂、132件奶粉/咀嚼片 从成都运送至西安。2015年5月12日,优度公司与张大江签订《成都优度 物流有限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优度公司委托张大江将食品、
百货等货物共计25吨(包括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优度公司运送 的8件益生菌冲剂、132件奶粉/咀嚼片)运送至西安市交给指定的收货
人。2015年5月12日,张大江驾驶吉C57437/吉C5U1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 G05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成绵段)成绵方向时,车辆自燃, 造成车辆受损、所载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天安财险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希杰荣庆公司就其委 托优度公司运送的8件益生菌冲剂、132件奶粉/咀嚼片支付保险赔偿金 123089.49元。天安财险公司提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要求优度公 司承担其已赔偿给希杰荣庆公司的赔偿金123089.49元。优度公司认为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优度公司不存 在对希杰荣庆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 对违约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否可要求代位求偿。
【法院裁判要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
纷。根据希杰荣庆公司与优度公司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 优度公司不得将希杰荣庆公司托运货物另外委托第三方运送。优度公司 擅自将希杰荣庆公司托运的货物委托第三人运送并造成损失,应向希杰 荣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限于侵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基于因违约行为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产生。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作出如下判决:
优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安财险公司 123089.49元。
优度公司持原审抗辩意见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优度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明确放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侵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上诉理由,优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否仅限于侵权赔 偿请求。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文义分析,该款使用的是“因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制规定
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另外,将保险代位 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仅理解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 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从立法目的分析,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目的在 于贯彻财产保险之“损失补偿规则”,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 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 增加道德风险。如果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侵权损害,那 么对于第三者因违约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情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 赔偿金后,仍可向第三者及违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被保险人获 得的补偿数额将超出财产的实际损失,有违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基本原 则。
根据希杰荣庆公司与优度公司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 优度公司不得将希杰荣庆公司托运的货物另外委托第三方运送,而优度 公司未遵守该约定,擅自将运送的货物交由第三人运输,加大了运输风
险,并实际发生了运输事故,造成了希杰荣庆公司的损失。优度公司应就 该违约行为向希杰荣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天安财险公司基
于保险合同就该事故已向希杰荣庆公司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获得了代为 向优度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天安财险公司代位求 偿权的获得基础就是优度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优度公司 应向天安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霍萍 蒋林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