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黄某伦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6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洲公 司)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伦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黄某伦与鹏洲公司、案外人沈某刚共同投资经营望月 加油站。同时,黄某伦还多次向鹏洲公司购买成品油,黄某伦、鹏洲公 司、沈某刚之间经营加油站、购买成品油、借款等账目多有交叉。2014 年7月3日,黄某伦向鹏洲公司出具欠油款及利息4226077元的《欠
条》,《欠条》所附表格记载了黄某伦借款以及多次拉油欠款,也记载 了收黄某伦油款、向黄某伦购油等明细,冲抵后为欠条金额。
2014年9月22日,鹏洲公司向黄某伦、沈某刚收购望月加油站,各
方签订协议书并约定:鹏洲公司收购沈某刚10%股权作价140万元,收 购黄某伦40%股权作价仅为311万元;鹏洲公司在2014年10月25日前支 付股权转让款后,与黄某伦全部往来账款了清;协议还约定了周某(鹏 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鹏洲公司的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等。
因鹏洲公司未向黄某伦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发生冲突。在公安机 关介入下黄某伦与周某、何某玖、田某智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为 因周某尚欠黄某伦加油站的股份转让款,现由周某代黄某伦支付所欠何 某玖、田某智的债务(分别为97万元、75.5万元),派出所民警邵某为 该协议见证。其后周某仍未按约定向何某玖、田某智支付上述款项,何 某玖、田某智先后向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了法院判 决支持。周某不服上诉,亦被驳回。黄某伦也以鹏洲公司、周某为被申 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鹏洲公司支付在代偿何某玖、田 某智债务后剩余的139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周某承 担连带责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黄某伦的请求。
2016年7月1日,鹏洲公司向黄某伦发函要求支付2014年7月3日《欠 条》款项。其后鹏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黄某伦支付《欠条》所载 油款及利息。本案审理中,黄某伦陈述:购油款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之后已全部了清,从收购股权的作价差异就可以看出来。鹏洲公司 则陈述:黄某伦的40%股份作价就是311万元,沈某刚10%股份作价140 万元是原告自愿多付部分溢价,买卖的油款和合营加油站是独立无关
的。
【案件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黄某伦与鹏洲公司“全部往来账款了清” ,是 否包含2014年7月3日《欠条》中的款项。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黄某伦与鹏洲公司、沈 某刚的往来账目既统计了建加油站的相关款项,也统计了黄某伦尚欠鹏 洲公司购油款。表明各方往来账款一直都有交叉。同时,《欠条》所附 表格中往来明细亦可加强前述判断,原被告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并没有 严格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意识和习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理买卖关系 的款项,符合双方惯例。
第二,鹏洲公司收购沈某刚10%股权作价140万元,对应此价款,
收购黄某伦40%股份,股价应为560万元。而协议书确定的仅为311万
元,其间差额高达249万元。鹏洲公司解释为作价是自愿协商的,没有 对应关系。但同为股东股权差别如此之大,难以令人信服。黄某伦的解 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双方全部往来款项了清。这一解释符合双 方之前的习惯及常理。
第三,按照鹏洲公司的说法,黄某伦欠油款4226077元、其股权作 价311万元,那么鹏洲公司完全不必支付股权转让款,直接与欠款抵销 后,黄某伦反映向鹏洲公司支付1116077元。但股权转让时鹏洲公司并 未主张抵销而是承诺付款,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还提供连带担保。此后鹏 洲公司也一直未向黄某伦催收欠款,反而由周某签署《调解协议书》, 承诺代黄某伦归还借款,直到2016年7月1日才向黄某伦发函催收《欠
条》款项。鹏洲公司与周某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前案件庭审中, 周某还陈述签《调解协议书》时警察不让一并解决,而办案民警否认了 这一说法,可见周某作了虚假陈述。综上,法院认定黄某伦向鹏洲公司 出具的2014年7月3日《欠条》中款项已经结清,鹏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鹏洲公司的诉讼请求。
鹏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例的重点是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判案理由前已详述不再赘
述,在此笔者想进一步介绍作为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思路,希望在审判实 务上给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案双方都举示了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 首先,可能的多收集信息,通过信息之间的对比去伪存真。本案收集的 信息主要有:1.合营加油站的历年合同、账目;2.买卖油品的账目明
细;3.此前关联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仲裁裁决及庭审笔录;4.在公 安机关协调处理时形成的材料,对负责处理的民警询问笔录。前述证据 除当事人提交的外,承办人还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并主动调取了部分 证据。
其次,审理中要注重细节,在查阅关联案件庭审笔录时,承办人注 意到周某曾陈述:签订《调解协议书》时,警察说油款与股份款无关,
那天就单独就股份款写的协议,没有包含油款。这一信息非常重要,而 且能够核实。承办人随即向当年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民警调查,民警否认 了这一说法,并确认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周某从来没有提过欠油款的
事。基于此可以判断周某作了虚假陈述。
再次,庭审发问要善用技巧。对有些关键问题不宜直接发问,以防 当事人有所隐瞒修饰。承办人的经验是层层设问,将关键问题和相关的 基础问题组合成一套,不暴露自己的发问意图,先问对双方都没有直接 利害的基础事实问题,当事人一般会据实回答,在若干个基础问题后再 抛出关键问题,当事人一方面把握不好发问意图就不容易虚假陈述,另 一方面由于基础问题与关键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如果做虚假陈述很容易 就暴露出矛盾,有利于进一步纠问。试以本案为例:承办人发现鹏洲公 司收购沈某刚股权与黄某伦的股权作价差额巨大。这是一个相当可疑的 关键问题,如何发问呢。可以先询问当前股权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各自 投资了多少款项,历年变动情况为何;了解到鹏洲公司收购全部股权后 又转卖了,可再询问转卖给了谁,作价多少;之后再问本案收购的全部 股权总价款是多少;最后抛出关键问题:为什么收购黄某伦及沈某刚的 股权价款差额如此之大。如此发问,鹏洲公司对前面的问题都做了如实 陈述,对最后一个问题,其勉强解释为作价是自愿协商的,没有对应关 系。对比此前关于投资和转卖的回答,这一解释就显得前后矛盾,难以 信服。
最后,补充一点逻辑推理过程,鹏洲公司在上诉时多次强调,签订 《调解协议书》,是因为何某玖等闹事影响了公司经营,不得已作出的 让步。这一解释先不论有无证据,从逻辑推理就能发现其漏洞:在询问 民警后已知整个处理过程中,周某从来没有提过欠油款的事,并非提到 了最后屈于压力再放弃。如果是后者,还尚能勉强自圆其说;是前者,
则完全不符常理,直接可以不予采信。这一切的基础,还需要询问民警 时要细心周到。不仅要问签《调解协议书》当时的情况,还要有所预见 地询问: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周某是否提到黄某伦还欠他款项。
编写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唐晨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