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已废止)
第一条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给另一方的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等。
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一般是指2000元以上现金及价值2000元以上的电器、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
第二条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务不属于彩礼
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经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男女双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所给付的财务,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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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况例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 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五条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款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第八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半年至一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半年以下的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
第九条,最高院解释第三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条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原则上应全额返还,有证据证明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对于共同生活中消费的部分,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返还彩礼时不能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第十五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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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参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