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离婚案件探视权执行实务

资料来源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讼也·婚姻家事专题”中涉及探视权纠纷与执行的典型案例。同时参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3年、2024年婚姻家庭卷)中探视权执行相关裁判规则,并结合虞城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探视权执行案件裁判实践。

一、探视权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1.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一规定明确了探视权的法律地位: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1.2 探视权的法律性质

探视权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身份权属性——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一种身份权,与抚养权相伴而生;(2)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探视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3)利于子女原则——探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4)不可放弃性——探视权关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则上不得放弃或转让。

二、虞城县法院审理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点

2.1 案件现状

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近三年虞城县人民法院年均受理涉及探视权纠纷与执行的案件约40余件,占离婚案件的7%左右。探视权执行难问题在虞城县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农村地区的法制观念相对薄弱,部分当事人对探视权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

2.2 执行困难的成因

探视权执行难的成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1)当事人矛盾激化——离婚后双方矛盾未能化解,直接抚养方出于报复心理阻挠探视;(2)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认为孩子归谁就谁说了算,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3)执行措施有限——探视权执行涉及人身关系的履行,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如罚款、拘留等)效果有限;(4)子女意愿影响——如果年长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法院难以强制执行。

三、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3.1 协商确定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1)探视的时间——每周、每月、节假日、寒暑假的具体安排;(2)探视的地点——在直接抚养方的住所、公共场所、探视方住所或其他地点;(3)探视的方式——接走式探视、逗留式探视、临时式探视等;(4)探视的频次——每周一次、每月两次、节假日另行安排等。在虞城县法院的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方式,以减少后续的执行争议。

3.2 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确定探视方式。根据虞城县法院的裁判实践,法院判决探视方式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身体状况;(2)子女的意愿(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其意愿);(3)探视方与子女的感情基础;(4)探视方的生活环境和经济能力;(5)直接抚养方的配合程度。

常见的法院判决探视方式包括:(1)每周探视一次,每次四至六小时(适用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2)每两周探视一次,每次一至两天(适用小学生);(3)寒暑假各探视一定时间(适用中学生);(4)节假日轮流安排(适用所有年龄段)。

四、探视权执行的具体措施

4.1 说服教育

在探视权执行中,法院首先采取的是说服教育的方式。由执行法官对直接抚养一方进行法律释明和思想教育,促使其主动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在虞城县法院的实践中,说服教育是最常用的执行方式,成功率约为60%。对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这种方式往往能够奏效。

4.2 训诫、罚款

如果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被申请人予以训诫、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但需要注意的是,罚款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抗拒行为进行处罚,不能直接迫使被申请人履行探视义务。

4.3 拘留

对于情节严重的抗拒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拘留是最严厉的执行措施之一,但在虞城县法院的实践中,拘留的使用非常谨慎,一般仅在当事人多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4.4 变更抚养关系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直接抚养一方长期阻挠探视,严重影响子女与探视方的感情联系,法院可以根据探视方的申请,综合考虑子女的利益,判决变更抚养关系。这是探视权执行的”终极手段”,但在虞城县法院的实践中,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较少。

五、探视权中的特殊问题

5.1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享有法定的探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中明确,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失去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探望的权利。虞城县法院在审理祖父母、外祖父母提出的探视请求时,会综合考虑祖孙感情基础、子女意愿、家庭关系等因素,有限制地支持祖父母的探视请求。

5.2 探视权的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包括:(1)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2)探视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3)探视方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4)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或其他严重人格缺陷。

中止探视权的申请由直接抚养一方提出,或者由未成年子女本人提出(达到一定年龄且有独立意志的子女)。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当中止事由消失时,被中止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视。

5.3 子女拒绝探视的处理

在探视权执行中,如果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拒绝被探视,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虞城县法院的处理方式一般是:(1)了解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判断是否受到直接抚养一方的不当影响;(2)如果子女的意愿是自主的,法院不会强制执行;(3)建议探视方通过改善亲子关系的方式,逐步恢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

六、探视权执行的举证要点

6.1 主张探视权一方的举证

主张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证明探视权的法律依据;(2)对方阻挠探视的证据——如阻挠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3)探视方具备探视条件的证据——如稳定的住所、健康的身体、无不良嗜好等。

6.2 被申请方的抗辩

被申请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1)主张子女不愿意被探视(提供子女的意愿证明);(2)主张探视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3)主张探视时间和方式不合理,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七、律师实务建议

7.1 离婚阶段建议

在离婚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考虑争取探视权,建议:(1)在离婚调解或判决中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和频次,防止后续产生争议;(2)将探视权的约定写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3)对于对方可能存在阻挠探视的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作为担保措施。

7.2 探视权执行阶段建议

第一,在对方阻挠探视时,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寻求村委会、社区或亲友的帮助。第二,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收集对方阻挠探视的证据。第三,如果对方长期阻挠探视,情节严重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第四,建议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子女的利益为重,避免因探视权问题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 执业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探视权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案件。刘律师对探视权执行问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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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址: 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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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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