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Categories: 合同纠纷咨询, 虞城县律师咨询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