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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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